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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11載的佘祥林恢復了人身自由。除卻期待無罪判決的宣告,他也將走上國家賠償的求償之路。雖然此案在經廣泛報道后引起有關方面重視,但從國家賠償法的10年實踐來看,他的求償之路難以樂觀。
現行國家賠償法首先拋給賠償申請人一道難以逾越的“確認關”,即申請人必須証明司法機關的行為違法,而是否“違法”要由司法機關確認。“自己不能為自己的法官”這條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卻被國家賠償法忽略了。
受害人求償,需要侵害者先行認可,結局當然不能讓人樂觀。正因為程序設計的先天缺陷,這部法律甫一施行就在一定程度上被異化了。
即便求償人歷經了“山高水長”的艱難跋涉,所得賠償也不足以彌補其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了最新刑事賠償標准,即以年均工資16024元、日均工資63.83元計。以此為據,佘祥林11年的牢獄之災可能得到的賠償金大約為25.6萬余元。
對一個無辜公民來說,錯坐一天牢,隻得一個工作日的工資來彌補,無論如何也難稱公平。更何況,國家賠償的范圍仍不包括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佘祥林及其家人為申冤所支付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很可能被拒之於賠償門外,至於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就更不可能得到賠償了。為申冤,佘祥林的母親慘離人世,哥哥曾被拘留,15歲的女兒被迫輟學,全家債台高筑,損害程度之深,損害范圍之廣,遠非賠償彌補得了。
不久前的兩會上,有13份呼吁對國家賠償制度動大手術的議案被送至全國人大,而聯名代表佔本屆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近1/5(3月29日《半月談》)。願民意推動下的新國家賠償法能早日破冰而出,也期待新國家賠償法能彰顯程序正義,使求償之路不再“山高水長”,求償結果不再“聊勝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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