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法治>>法治觀察 2005年10月09日05:31


特別策劃:上半年死亡23人 襲警何以如此囂張?

編輯:常 紅

    
    今年上半年,全國公安機關因公傷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犧牲170人,因公負傷3212人。因在執法過程中遭遇暴力阻礙而犧牲的23人、負傷1803人,分別佔犧牲、負傷人數的13.5%和56.1%。襲警造成的社會危害正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10天前,石家庄一名防暴警在遭到歹徒襲擊時,向圍觀者大呼求救報警,但沒有一個人幫忙報警。事后民警說,身上的傷不疼,心裡的傷更疼。”

     當不法分子高呼“你警察有什麼了不起,打的就是警察”時,反映出社會法治環境和公民法治心態的不完善。“襲警案件的發生,說明法律資源受到嚴重挑戰,社會公共道德感在退化。”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主力軍,人民警察是群眾生命財產的保護者。暴力襲警不但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更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挑戰,對社會正義的嚴重褻瀆。

    襲警事件回放 

    2005年9月26日一輛違章農用三輪車在逃竄中,長達100米的拖曳,突然的急停,左后輪又突然一碾……用這樣3個瘋狂的動作,結束了沈陽市大東交警大隊一級警督崔立成的生命。

    2005年9月21日,吉林農安縣交警大隊哈拉海中隊中隊長徐國輝在辦公室遭到犯罪嫌疑人持刀襲擊,頸部、腹部被刺傷。

  2005年9月9日,湖南常德市民警譚建新遭30余名村民圍攻報復,被非法拘禁7小時。

  2005年9月5日,陝西西安市民警王軍亮、王峰等在處理斗毆時被犯罪嫌疑人襲擊,背部、頭部12處受傷。

  2005年5月30日,雲南屏邊苗族自治縣民警袁冬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攔車檢查時被犯罪嫌疑人刺傷,因流血過多而犧牲。

  2005年4月22日,安徽巢湖市民警彭和平在處理毆斗時,被犯罪嫌疑人毆打,后經搶救無效犧牲。



    西安6天發生5起襲警事件 省委書記親自批示

    寧夏鹽池縣發生報復襲警事件 致一民警死亡

    黑龍江雙城市特大暴力襲警案 民警一死一傷  

公安部長周永康:嚴處襲警犯罪分子

  近來,暴力妨礙公務和暴力襲警案件的發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9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周永康針對暴力襲警案件專門作出批示要求:“對暴力襲警及用暴力阻撓執法者,要依法嚴肅處理,以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的安定。”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造成民警傷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執勤查緝、處理治安案件和交通違章時遭受暴力阻礙。“襲警”現象說明兩個問題:社會法治環境和公民法治心態的不完善,法律資源受到挑戰,社會公共道德感退化,個別人蔑視公共權利﹔另一方面,民警執法方法簡單,不善於自我保護。 >>>閱讀全文  

   
暴力阻撓執法損害法律的權威

  
武和平表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依照國家法律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人民警察法》明確提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損害的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的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國家機關對社會的正常管理。對此,《刑法》專設了妨害公務罪。

  
公安機關將加強對民警的保護

  
針對當前出現的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受到侵害的問題,公安部提出各地公安機關將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進一步加強自身執法規范,充分運用法律武器,會同檢察、審判機關依法懲罰暴力阻礙執行公務和襲警的犯罪者。各級公安機關的紀委、監察、督察、法制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查明事實真相,支持、保護受到襲擊、傷害的民警的合法權益。

  
對執法有異議可訴諸合法途徑

  
公安部希望廣大群眾要以成熟、理性的心態對待民警的管理、糾章和處罰,對於民警依法當場發出的合法指令,當事人有義務服從,並應對作為執法者的民警予以充分的尊重。有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對民警行使監督、申訴、控告的權利,如可以向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當事人也可以依照《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向本級或上級公安機關提出投訴請求。

襲警八大原因

   原因一:目前社會處於轉型時期,各階層利益大調整,各種社會矛盾積聚,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持治安穩定,自然就處於風口浪尖之上。一線民警在處置下崗工人、城市拆遷戶、上訪戶、打工人員等群體的過激行為時,遭遇暴力抗拒的情形增多不可避免。

   原因二:民警進行盤查、查驗証件、傳喚拘捕、使用武器警械等執法活動時,缺乏全國統一的、有法律強制力的裝備配置、執法語言和執法動作方面的具體規范。

  原因三:近年來對公安機關文明服務形象的宣傳和民警執法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宣傳之間,發生了比例失衡。

原因五:對警察正當行使防衛權的行為存在苛求的現象。

  原因四:公安基層單位受到的牽制較多,少數領導患得患失,致使一些暴力抗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助長了暴力抗法者的氣焰。

  原因六:部分民警缺乏培訓,查緝戰術差,敵情觀念差。

  一些公安機關訓練不足,部分民警執行出警、巡邏盤查任務時,沒有警惕性,大大咧咧,不懂得掩護配合,沒有及時請求支援,等等。如果每次將盤查對象假定為持槍嫌疑人,民警將會始終保持主動,減少能夠避免傷亡。

  原因七:一些基層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不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向侵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索賠。

  對公訴案件涉案人員,民警不善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經濟損失。涉案人員砸壞警車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一般隻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重配,常常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識﹔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或者民警不善於在訴訟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經濟損失。有的時過境遷想訴訟索賠時,早過了訴訟時效。

  原因八:基層公安機關警力嚴重不足,出警或巡邏時人數過少,也是暴力抗法者有恃無恐的原因之一。
   

用法規撐起一片藍天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主力軍,人民警察是群眾生命財產的保護者。暴力襲警不但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更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挑戰,對社會正義的嚴重褻瀆。

  嫌犯追打警車的三點警示

  其一,嫌犯氣焰囂張,說明警察執法權威不足。其二,警察不戰而逃,說明執法能力不強。其三,群眾做壁上觀,說明警民關系不諧。……>>> 

  專家建議:通過四途徑增設襲警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認為,從整體上看,我國警察的權力不是過大的問題,而是不明確的問題,對警察權力的限制,隻能依法進行。社會各界應當樹立尊重警察、保護警察與監督警察這3種觀念。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國家權威﹔保護警察就是保護人民自己﹔監督警察就是監督國家公權力不被濫用。對於這些警察違法違紀行為,人民群眾都有責任進行監督,努力做到發現一起、檢舉一起、處理一起。……>>> 

    建立警察執法權益保障機制

    在探討民警遭襲原因的座談會上,西安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

  建議修改刑法,增設“襲警罪”。2003年3月,曾有3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建議修改刑法,增設“襲警罪”。認為目前處罰襲警行為依據的罪名是“妨礙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量刑明顯過輕﹔暴力傷害、殺害民警的行為后果,隻能以普通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論處。而單獨設立這一罪名,能凸現人民警察的特殊執法身份與地位,加大法律對不法實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懾作用。

  盡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實施細則》。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體情形或前提條件加以規定﹔對人民警察盤查、查驗証件時的規范用語、行為方式、被盤查人應遵守的行為方式加以規定。

  盡快制定《人民警察值勤裝備配置和值勤戰術規定》。對人民警察出警、巡邏盤查時應攜帶的警械武器加以規定﹔對值勤戰術加以規定。

    建立人民警察執法權益保障機制。公安機關要成立專門的警察權益保障機構。敦促有關部門及時打擊處理暴力抗法涉案人員﹔接受受害民警或受害公安機關的委托,辦理民事訴訟、自訴或附帶民事訴訟事宜,向暴力抗法涉案人員索賠﹔辦理受害民警撫恤事宜

  “人性化”管理不是無原則“照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韓大元──襲警事件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對“人性化”管理認識上的誤區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從已發生的襲警典型事件看,有的群眾把“人性化”管理視為警察的軟弱,或理解為群眾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規范的約束﹔個別公安民警對“人性化”管理的認識也存在片面性,把它理解為對群眾要求的無原則的“照顧”,對襲警事件缺乏法律的對應措施。

  “人性化”管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嚴格的執法本身是實現人性化管理的體現。公安機關擔負著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其內容與具體程序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如果在法律規定之外推行過多的所謂“人性化”管理措施,有可能造成規范體系本身的不確定性,不利於樹立法律的權威。

  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提高執法活動的社會效果,必須把“人性化”管理納入到法律規范體系中,強調規范的統一性與權威性,使執法者的活動獲得規范的支持。以人性的關懷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現為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同時也表現為對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嚴厲懲處。對執法者權益的侵害,不僅是對執法者權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對國家法律權威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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