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太平家園業主與物業多次發生沖突 昌平公安接警后半年仍未結案 甄宏戈 攝 |
太平家園小區業主在與物業發生毆斗時受傷,報警后半年,警方仍未對此案做出處理決定。認為昌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為,被打傷的小區業主劉貽燕將其告到法院,要求確認昌平公安分局行政行為違法。
昨天,昌平法院認定昌平公安分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判令其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做出處理。
“法院主持了公正,我非常感謝。”昨天下午,聽到法院的宣判后,太平家園業主劉貽燕話語中透著輕鬆,表示對判決結果很滿意。同時他還認為,自己的勝訴會推動太平家園其他業主類似案件的解決。
治安案件半年未結
劉貽燕是太平家園業委會的一名工作人員。11月18日,他在法庭上訴稱,今年4月30日,部分業主到物業公司買電被拒后到業委會投訴,隨后他與這些業主一起到物業,欲拍攝物業拒絕賣電的現場作為以后的起訴証據。之后,“十多名保安在嘉仁物業總經理馬榮軍、劉明偉的帶領下,沖上來將我圍毆在地。”
劉貽燕說,在場的業主紛紛報警,但東小口派出所的民警“在40分鐘后才到現場”。之后派出所辦案人員也未安排受傷的他做傷情鑒定,而在他要求下做的鑒定結果本應3天拿到也拖到了24天,“傷都好了,不認同鑒定結果也不可能再鑒定了。”之后,此案到6月底仍未得到了結,劉貽燕等業主多次口頭及函件請求派出所盡快結案,但該案至今沒有任何結果。
“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半年都沒有辦結,我們隻能認為警察行政不作為。”
昌平公安分局法制處兩名張姓警官出席了那天的庭審。對於劉貽燕的指控,他們解釋說,經查閱當天報警記錄,確認該局東小口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后立刻趕到了現場,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他們還取出一摞厚厚的問訊筆錄,以証實傳喚過物業方的十多名嫌疑人問訊,也為傷者做了傷情鑒定。“我們將案情三次報請分局審查,但由於証據不足,都被退了回來。”張警官表示,目前補証工作還在進行中。
同時按市公安局相關規定,於6月28日將2個月內無法結束的該案報請分局督辦。整個辦案程序“並無不當”。
公安曾被指提供偽証
11月18日的庭審中,劉貽燕的代理律師李勁鬆詢問昌平公安分局傳喚証的編號是按什麼順序排的,對方回答說是按傳喚的先后順序排列的。
“你們能否對所出示的証據真假負全部法律責任?”李律師隨后拋出了這個問題。在得到肯定答復后,他一邊翻閱對方出示的傳喚証証據,一邊質問道:“先被傳喚的傳喚証編號比后被傳喚的編號大,你們如何解釋?”他指出,傳喚証顯示於今年5月9日被傳喚的嘉仁物業總經理馬榮軍傳喚証編號為“第290號”,但被傳喚日期顯示在5月9日之前的5個人傳喚証編號均在290號之后。“這裡面肯定有假,昌平公安分局出示了偽造証據。”李律師認為,物業總經理馬榮軍是該案的關鍵人物,但按照昌平公安分局回答的編號原則,他的傳喚証和問訊筆錄均系偽造,隨后要求法院對這兩份証據做司法鑒定。對此,昌平公安分局沒有當場做出回應。
11月21日,昌平公安分局就“做偽証”的指控向法院提交了東小口派出所的工作說明,以解釋傳喚証序號的問題,但由於該份說明的部分內容與昌平公安分局提交的其他証據有矛盾,法院沒有採信。
認定未全面履行職責
昨天,昌平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對轄區內的治安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根據雙方提供的証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昌平公安分局自今年4月30日受案后至7月27日,進行了現場出警、受理、傳喚、訊問、取証等工作,履行了法定職責﹔此后,昌平公安分局未及時對該起治安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其拖延履行的行為使原告的合法權益未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法院認為昌平公安分局沒有全面合法地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判決昌平公安分局在接到判決后30日內,對劉貽燕被毆打致輕微傷一案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並負擔案件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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