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24日10:52


中美人格权法与侵权法高级研讨会举行

  1月22日至23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与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中美人格权法与侵权法高级研讨会”。中美两国的侵权法专家、法官、律师及传媒人士共四十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出席会议并作了主题发言。

  当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监督之间产生权利冲突,如何平衡彼此关系?这是正在抓紧起草的侵权法、人格权法要协调的重要问题。与会代表围绕这一主题,就人格权保护与新闻媒体关系的一般问题、名誉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隐私权保护与侵权责任、人格权保护的实践问题等展开深入研讨。

  黄松有向中外专家学者介绍了我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规则方面所作出的一些努力和尝试。他指出,人格权利作为我国宪法确立和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和基本的人权。通过民事审判对人格权利遭受损害的人进行公正及时的救济,是我国人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

  黄松有指出,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陆续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侵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人格权利的民事司法保障体系。黄松有详细介绍了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具体制度,指出它们不仅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有利于相关案件公正及时地审理,而且对于加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尊重和保障权利的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

  黄松有强调,民事审判为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而学术研究的深入也为人格权司法保护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论指引。这种有益的互动和交流必将带来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理论与实务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责任编辑: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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