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24日09:25


私产保护期待刑法一视同仁
郑勋 张仁平 张维劲 洪游逸

  近年来,福建省晋江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私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财犯罪猖獗。然而,与对侵犯公共财物犯罪的重拳打击相比,刑法打击侵犯私有财物力度偏弱的现象令人深思——

  南京市民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大厅内办理私营企业执照。截至2004年,我国私营企业已达到334万户,从业人员超过4700万人。新华社发

  当年的邓宝驹案,曾引发私产保护的反思。遗憾的是,私产保护的尴尬时至今日仍在继续。

  犯罪盯上私营企业

  在福建省晋江市某知名服装民营企业供职的营销主管姚日建和其他四名仓管员,经过预谋分工,窃取407件成品西服和114件夹克衫,以七折的价格销售给该企业在南京的一级代理商王某,7万余元价款到手后,姚等四人按“贡献”大小将赃款私分。案发后,姚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福建晋江某公司的出纳员柯某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账蒙蔽公司,并从其保管的保险柜中提供现金给业务员肖某赌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共支取现金13笔共计224万余元,以及从其保管的公司员工保证金存折中擅自领取保证金26.9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和挥霍。被当地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后,柯某和肖某均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在福建晋江64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聚集了6000多家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鞋业制造、纺织服装、化纤化工、建筑陶瓷等非公有制企业,年产值近600亿,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95%以上。伴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利用职便侵犯私产犯罪案件呈现了上升趋势。

  据统计,2003年晋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私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案件,已从2002年的14人上升到24人,增幅71.4%。2004年,起诉此类犯罪16件18人,与当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相上下。从查办的侵犯私企财产犯罪案件看,犯罪主体多为公司、企业中职务不高的员工,如业务员、会计员、出纳员、仓管员等。在涉案人员中,以非晋江籍的外地人居多。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占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97%,其中职务侵占罪73.5%。

  办案检察官对上述犯罪分析时认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主要是涉案人员经手掌管着公司的钱财物,公司企业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给他们犯罪提供了机会。比如,业务人员侵占公司货款能够得逞,不少问题出在供销双方的货款往来不从银行等正常渠道走,由业务员直接从对方收取现金。个别业务员身上还带着公司企业的印章,这样或许会带来一些方便,但也给企业带来风险。有一业务员直接从银行取走70万元货款用于赌博,等到赌博案发时,企业才恍然大悟。

  晋江市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发生在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已超过检察机关查处的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数。当地商会有关人士指出,这种势头如不遏制,轻则影响民企管理,影响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步伐,重则给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他认为,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三分天下有其一”,打击私营企业中的上述侵犯财产罪要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那样的力度,保护私企财产要像保护公有财产一样受重视,但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上来说,二者都明显处于不同等的位置上。

  侵犯公私财产罪罚有别

  刑事立法上,惩治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款与私企人员侵犯私有财产存在着差别对待。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指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5000元以上不到2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规定是,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比较刑法对职务侵占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出,侵犯私产远不及侵犯公产的后果严重,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在刑法面前明显不平等。如果一名私企员工侵占财产10万元甚或百万元,他顶多服刑十五年,更无被剥夺生命权的担心。但是,如果一名国家公务员贪污公款10万元,他却将面临着十年以上直至无期或死刑的惩罚。

  记者在晋江采访时了解到,当地家族式的私营企业占有很大比例,发生职务犯罪除了管理上的原因以外,刑法对此类犯罪处罚较轻也给一些管钱管物者以侥幸心理。当地一家全国知名品牌的企业,旗下公司一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企业不愿把事情张扬出去影响企业声誉,就把该经理辞退了,这名经理应聘到石狮某企业不久,又重蹈覆辙继续作案。“发生在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老板只要把钱追回来一般都不愿报案,把事闹大。即使侵占了巨额资金也不至于‘坐穿牢底’或掉脑袋,所以才有人敢冒犯罪风险。”一位老板如是说。

  私产呼唤平等保护

  对私有财产的另眼相看,在实践中引发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早在2000年3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邓宝驹及该社另两名工作人员麦伟平、陈锡球3人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一案。邓宝驹等在不到两年的时间侵占了2亿多人民币。案件曝光后,社会反响强烈,但经办此案的有关部门对此案都持低调。据称,除此案涉案数额大、影响大以外,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对此案的定罪和量刑可能会引起争议。因为,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不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故邓宝驹等人也就只能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样,邓宝驹等3人就只能被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量刑的悬殊之大也因本案而强烈地凸现出来。对邓宝驹如果以贪污罪论处,邓宝驹就不仅要被判处死刑,而且还要被并处没收财产;而以职务侵占罪对邓宝驹定罪量刑,对邓宝驹就只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的审判结果是,邓宝驹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此案,有经济学者分析说:由于邓宝驹等四人所实施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行为不是发生在“国有”单位,致使邓宝驹等人侵占2亿多资金也仍然可以免去重刑。侵犯公款的罪大,侵犯私款的罪小。其原因在于我国对待公共财产和对待私人财产的罪与罚不同。现在已经出现个别情况,职员侵犯了老板的利益,竟然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来治罪。这无疑给在一些民营企业供职的行为不轨的人一颗定心丸,无论多大的贪污款,顶多是一个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判不了死刑。这些人更会有恃无恐,敢于铤而走险,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将形同虚设。至此,这位经济学者进一步指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同等重要,而且,由于公有财产的发生是在私有财产之后,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才有了政府,然后才有了公有财产。所以,保护公有财产的最终目的还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就成了本末倒置。

  看来,公私财产在刑法乃至宪法上的完全平等,在我国这样一个公权绝对大于私权的国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刑事立法有待修改和完善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公有经济和大量私有经济的刑法保护不应当再有区别,至少不应当再有明显区别。

  日前,记者在晋江市亲历了检察官们对如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一场讨论。晋江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施冬梅以当年办理的一起私有公司出纳侵占100万元被判十二年徒刑的案件为例,与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原科长杨尚辉贪污公款102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对比分析说,行为人用同样的手段,侵犯同样的对象,就是因为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同,行为人受到不一样的处罚,这不公平。就好比两个孩子受到同样的伤害,而当事人受到轻重不同的处罚,如果这种区别源于这两个孩子成长在不同的家庭里,显然是一种歧视。公产和私产,就好比手背手心都是肉,不应因财产性质不同而厚此薄彼。

  主诉检察官洪游逸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所受处罚比一般的主体要重,是理所当然的。理由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供养的公职人员,要承担更大的义务和责任,同样的一种犯罪造成的危害要比普通公民来得严重,对其处罚应当更加严厉。检察官庄如梅说,国家财政来自税收,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从过去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因此,在非公有制企业上缴的税收在财政收入占“半壁江山”甚至“唱主角”的情况下,对非公财产的保护也应提到与公有财产一样的地位。

  据介绍,目前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与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差别规定,与宪法规定的精神不尽一致,在当前公有、非公有经济交叉,混合所有制存在并快速发展,以及名为“国有”、“集体所有”,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占有相当比例的情况下,也导致司法机关对大量相应案件定性困难,庭审认定事实争议极大,并因此引起大量的上诉和申诉案件,社会、地方党委、人大常常就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看法。在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正”的批评中,因处理此类案件引起的就占了相当比例。

  如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晋江市检察官的讨论尽管意见有明显的分歧,但有一点大家都谈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或立法上,过去比较重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现在“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已经入宪,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宪法修改了,刑法也应跟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他们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犯罪侵犯财产的,可以按他们触犯的罪名(贪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或挪用资金)定罪,为显示平等,在处罚上可以规定同样的起刑点,但在量刑幅度内可以对国家工作从重处理。有人还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中发生的侵吞、挪用、受贿案件,统一规定相应的罪名,不再作贪污、职务侵占等的区别,侵吞所属单位财物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挪用所属单位资金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受贿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罪的刑罚则应从重,分别规定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体现廉政建设的需要,符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从严惩处的要求。

(责任编辑: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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