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3月01日09:54


法律专家点评央企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近日,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专家称,暂行办法在现阶段构建了一个安全、快速地应付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机制,无疑是 及时、必要的,其积极性不言而喻。

  现行机制不足以应对法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央企出现各种法律纠纷不足为奇。不排除一部分央企违规操作,损害国资出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现行一套法律架构和反应机制不足以应付。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就很能说明问题,其增资扩股的钱本来是用来并购的,它却用来做石油期货。不让做期货,它却做了。让做一定规模的期货,它却超规模了。还有多处违规行为,如不作信息披露等等。国资在海外数量规模很大,纠纷不少,国内也一样,今年1月份就有9位上市公司高管出现问题,出现这么多问题很重要一点原因就是国企老板个人说了算,这样的治理结构不出现法律问题才怪。

  办法强调事前风险防范是个进步

  暂行办法从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备案、协调、奖惩等几个方面规范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有关专家纷纷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在现阶段无疑是及时且必要的,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和规范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国资安全,遏制国资流失。

  李曙光说,对国有资产经营、交易、投资、管理等过程发生法律纠纷,建立一套监控机制,让出资人知情,这样便于分清责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必须知道情况。暂行办法要求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有助于及时地解决重大法律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李曙光对此表示称道。

  北京中维同道企业并购法律研究中心总裁张远忠认为,备案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处理重大纠纷案件的透明度,可以加强央企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心,避免出现“案子可以输,但关系户不能不赚钱”的现象。

  张远忠说,暂行办法特别强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事实证明,建立事前的风险防范机制比事后的纠纷处理机制更为重要。目前,包括央企在内的一些企业领导人不愿意让本企业的法律顾问知道有关的信息,他们更愿意花高价到外边找律师办案,也不愿依靠法律顾问,更不愿让本单位法律顾问建立所谓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免得“拴住了领导的手脚”。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未按照本规定备案的,要受到严肃处理,甚至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老板+婆婆”的困惑

  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央企依法自主处理,并规定了央企可以报请国资委进行协调的相关情形。张远忠认为,“协调”部分所指的内涵不明确,如果纠纷发生在央企之间或者央企的子企业之间,由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当然是必要的,如果发生在央企与非央企之间,这种所谓协调,将如何进行?

  李曙光说,规定由央企自主处理,其实也反映了目前比较大的困惑———权利划界问题,到底应该给央企多大的权利。像1991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给了国企14项权利,包括决策权、兼并权、对外投资权、重大财务权等,但最后权利一个都没落实,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清晰。这个问题至今无法解决。而国资委本身的定位就不是很清晰,严格来说有“老板+婆婆”之嫌。它作为央企的出资人,究竟是企业还是管理部门谁也说不准。一家央企要破产、要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是央企说了算,还是国资委说了算?因此,从长远来说,这是解决央企重大法律纠纷的障碍。(甫林)

  

(责任编辑: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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