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4月01日08:46


中消协昨公布并点评2004年度十大霸王条款
内容涉及商品房与物业、电信服务、金融保险、有线电视服务、商场等领域
徐曼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以及“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等10项条款被消费者评为“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消协对这些条款分别进行了点评。

  记者了解到,此次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评选是从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2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www.cca.org.cn)及搜狐网站(www.sohu.com)财经频道公布,由消费者公开参与评选的。

  商品房与物业管理方面的不平等条款3个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点评:这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方,消费者无论同意与否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点评:上述条款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的若干解释》中对于双方在签订预定协议之后对于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应当退还定金的规定,变相限制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利,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推卸了自己的义务。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

  电信服务不平等条款1个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点评: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金融保险方面不平等条款2个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有线电视方面不平等条款1个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三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点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按月为单位收费的。有线电视信号经营者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硬性规定消费者要在1-3月份交纳全年的费用;同时消费者缴费迟缓,被切除信号后,必须缴纳高额开通手续费;一年未交费,被吊销户头,上述格式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商场(店)方面不平等条款1个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构成合同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应具体分析。如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负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

  其他不平等条款2个

  9.消费场所的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点评:消费者可以根据将物品损害的程度来选择是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害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上述告示的赔偿规定实质上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提供物品服务的单位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

  10.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的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点评:经营者损坏或遗失消费者欲冲印的胶卷,不仅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可能对消费者的精神造成了痛苦。经营者的上述声明减轻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

  据记者了解,中消协根据消费者建议和各地消协汇总情况,先后分五次对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随车文件、金融和保险行业进行了公开点评。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介绍,格式合同条款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纳入不平等条款,剥夺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而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对这些条款只能被动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希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加强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希望行业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按照《消法》要求履行义务,清理、废止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业规范。(■漫画/庞丽)

(责任编辑: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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