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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3月17日电(肖文峰、穗法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在法院三楼大法庭第三次向债权人发放亿安广场案执行款。至此,广州中院已发放亿安广场案执行款已达2.5亿余元。
据广州市中院介绍,1993年,北秀公司经广州市国土局同意使用位于广州解放南路、一德东路地块,与香港亿安公司合作建设开发亿安广场,并于1994年开始拆迁并动工。后来北秀公司退出,香港亿安公司继续承建。1996年,亿安广场基本建成,部分售价高达每平方米2万元。1997年,亿安集团控股亿安广场。2001年,亿安集团陷入“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一案导致资金链断裂,亿安广场走上拍卖之路。
2001年9月26日,广州中院判令广州亿安广场房地产公司返还给某社保基金管理中心269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此后,广州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评估拍卖,2003年10月24日,万菱公司以5.48亿元人民币成功竞得。在扣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等费用后,余款约4.48亿元可用于债权人分配。2004年7月11日,亿安广场更名为“万菱广场”。
17日发放的执行款包括第二顺序债权的社保基金、建设银行芳村支行、广东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等7个债权人单位的借款、工程款等合计1.6088亿元,以及曾国雄等64户拆迁户补偿款合计943万余元,以及48个单位、个人的停业补偿款288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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