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4月01日05:46


4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法规解读:汽车营销 规范与自主并重

  采访人:本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

  4月1日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想卖汽车得有供应商授权

  目前,我国汽车经营企业中未得到汽车供应商授权的占有一定比例,包括不少进口汽车经销商。《办法》规定,今后经营者要经营该品牌汽车,必须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才行。授权销售是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原则为谁生产、谁授权。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

  同一品牌只能设一家总经销商

  《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牌汽车一般由一家境内总经销商负责代理。除非情况特殊,具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允许超过一家。同一品牌的范围由汽车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办法》对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未作具体规定和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

  售后服务布点不超过150公里

  《办法》规定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布点不超过150公里。以前有一些消费者住在偏远地区,在本地区购买了汽车,维修站却在千里以外,这一规定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在购车点附近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

  尚有半年过渡期

  10月1日之前,不论是否经过销售授权,对于4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供货协议仍可继续执行。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01日 第二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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