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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不服拆迁裁决可提行政诉讼
  2005年08月13日09:0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这样解读有关司法解释。

  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本报昨日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后,有不少读者感到疑惑:裁决之后,当事人能否起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矛盾有什么意义?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院有关法官和专家。

  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多年从事拆迁法律实务工作的王才良说,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法院的有关领导,他们希望法院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一些地方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

  王才良认为,在很多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尽量减少地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利用法院做文章,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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