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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定出93种行为规范约束法官 |
| 副院长曹建明说,与民众的期望要求相比,法院的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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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 陈菲)“使法官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各项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具体要求,落实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方面,细化到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基于这个初衷,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这部行为规范的一大特点。行为规范列举了93种法官行为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少数法官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对依法回避和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等程序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正确处理方法。并从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保证审判质量。
司法为民的思想在行为规范中充分体现: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官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提出了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实施司法救助的要求;规定了处理涉诉信访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
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行为规范通过细化开庭前的准备、出庭及宣判时的注意事项,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方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收取与划付执行案款的操作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进一步约束了法官的随意行为。并通过明确在业外活动中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行为的注意事项,提示法官维护职业形象。
行为规范还特别要求,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要求法官要注重着装仪表,保持良好形象;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要求相比,法院的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要通过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力争用2至3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让人民群众满意。
■链接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获刑10年
新华社南宁10月24日电(记者王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杨多铭涉嫌受贿一案,于2005年8月4日在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的1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杨多铭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多铭在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立案、审判监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在审理玉林市原公安局长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二审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其亲属通过他人送给的人民币11万元,为吴昌考案获得改判提供帮助;杨多铭还在两起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再审中,于2000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两名当事人托人送给的共计3万元好处费;此外还收受区高院刑二庭周某为竞争副庭长职位,托人送给的3万元。
现年54岁的杨多铭1979年进入法院工作,1990年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6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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