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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批准反腐公约 外逃贪官不能自称政治犯
  2005年10月28日02:5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外逃贪官失救命稻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马呈元介绍,“公约中最有影响的条款是,腐败犯罪嫌疑人在缔约国境内不能被当成政治犯。也就是说,今后外逃贪官如果逃往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境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政治犯,而要求接受国不引渡了。”

  马教授介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每个国家都遵循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些逃往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条款,主张自己是被迫害的政治犯而寻求庇护。反腐败公约的该条款扼死了外逃贪官的救命稻草。有利于我国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腐败分子的引渡和赃款追缴。

  被捕嫌犯结局有两种

  另外,公约规定,在追捕逃往国外的嫌疑人和转移财产时,缔约国应该进行合作。“比如,我国和美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腐败嫌疑人逃到美国,美国政府应该与我国政府合作。当然这种合作不一定是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还有其他的方式。”马教授介绍,有些国家仅向与自己签订过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嫌疑犯。所以公约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缔约国被捕,中国要求对方将嫌疑人引渡回国,对方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将该人引渡回中国,接受中国法院的审判。其二,是将这名嫌疑犯提交本国法院进行惩处。

  110国已签署公约

  马教授介绍,反腐败公约是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通过的。

  “一般来说,在公约上签字仅仅证明国家承认该公约存在,并不意味着公约对签字国家生效。国际公约还要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批准,并且得到联合国秘书处备案以后,才对国家生效。”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截至去年年底,已经有11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在9个签署国中获得批准,但离公约生效所需的30个批准国还有一定的距离。已批准该公约的除了厄瓜多尔外,还有阿尔及利亚、白俄罗斯、巴西、约旦和南非等国。晨报记者 李婧

  500贪官带走700亿

  在9月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有关领导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仅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据公安部提供的资料,到去年年底,中国外逃出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其中多为贪官)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亿元人民币。

  在案发前,腐败分子往往有一些动作,提前办好了出国手续,一有风吹草动就迅速出逃。并且大多数逃往周边国家以及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李婧)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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