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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条款”最具杀伤力?中国探讨如何解困局 |
| ——中美高层知识产权论坛在杭州开幕,美国国家法官为中国企业走出“337条款”困境支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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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席台。 赵颖摄 |
人民网杭州12月14日电 记者赵颖报道:小小的“地板锁扣”引发美国启动337条款调查,17家中国木地板企业卷入知识产权漩涡……337调查已成为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一大困扰。如何应对?怎样诉讼?今天,一场专门让中国企业了解“337条款”的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及337诉讼实务论坛在浙江杭州举行。
“如果想向美国出口,就必须了解‘337’条款。”在论坛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资深大法官兰德尔·瑞德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审法官查尔斯·布鲁克告诉记者。目前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正越来越多地被美国企业所采用。而“337条款”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和百姓而言,是陌生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信息,近年来,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遭遇美国“337调查”,仅2003—2004年,就有10多起。涉及的行业有电池、制笔、地板、化工等,结果都是中国企业负多胜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企业对美国“337调查”相关内容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应对。而从“337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感受到了“337调查”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是应对的难度,还有金钱的花费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另一面情况更让人担忧:在过去10年,在337条款案件中充当被告的中国企业很少进行抗辩,而且大部分没有出庭。作为主管“337调查”的美国大法官,德尔和查尔斯真心希望中国企业能够积极应诉,而不是置之不理,否则后果就更加严重:“不论‘337条款’是否带有倾向性,作为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官员都会坚持正义,我们重视的是案件本身,而不是哪一个国家的利益。”面对“337条款”带来的压力,他们建议中国企业不仅要建立起自己的专利储备——“有了自己的专利,就有了更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同时还要其次了解美国专利制度,此外还必须清楚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许多不同之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在会议上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的新形势下,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外向型的企业必须了解、熟悉并掌握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包括实体法及程序法。积极鼓励、全力支持中国企业学会并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加快自身发展的政策取向对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来说都是有利的,只会形成共赢的良好结果。
相关链接: 337调查
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中的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法的一条独特的条款,法律依据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拥有广泛的调查权。根据该条款,ITC有权针对有关产品进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公平行为”和“不正当手段”进行调查,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
337条款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中国企业必须学习和掌握国际通行的规则,尊重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切忌模仿他人,以免发生贸易纠纷。同时,在行业中建立有效的专利预警机制,当企业遭受指控时,可以积极应对,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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