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刘博辉 |
刘博辉同志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0年调入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几年来,刘博辉同志业务娴熟,政绩突出,获得了许多荣誉,如1996荣获沈阳市司法局嘉奖;1997年荣获皇姑区政府记功;1998年荣获皇姑区政府记功;1999年荣获“沈阳市文明律师”称号;2002年荣获“辽宁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荣获“辽宁省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等等。
一、不断增强责任感,为人民无私奉献
2003年12月18日,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突然来了近百名农民工上访。原来,2003年初,郜新城等97名来自全省各地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经某、丁某某的召集下到沈阳打工,工程结束后,建筑商华鹏公司给付的13万多元工资却被经某卷走,而华鹏公司还欠农民工六万多工资。被经某卷走的再加上华鹏公司欠的这些钱,总计近20万多元农民工的血汗钱没了音讯,这让四十多名农民工过年连家也回不去,只能滞留在沈阳。东北的三九天,滴水成冰,农民工们住在没有窗、没有门的在建楼内,手里没有钱,衣食无着、病痛无医。
为了讨要工资,农民工们四处上访。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刘博辉律师临危受命,带领其他几名律师为这97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此案涉及人员多,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出工记录以及相关帐目非常乱,要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与每一名农民工联系、取证。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刘博辉律师蹲在农民工居住的在建楼里调查取证,甚至还要自己拿钱给大家买吃的。最后在刘博辉律师和其他同志的努力下,终于追回了华鹏公司所欠的六万二千元工资。农历的腊月二十八,刘博辉律师又积极与法院协调,给每位农民工先行支付六百元工资,让他们可以有路费回家过年。几名农民工在回家以前自发组织起来,给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上面写着“无私助贫弱,恩情胜父母”。目前,涉及到此案的农民工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因为刘博辉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突出表现和为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辽宁电视台对刘博辉律师进行了专访,并制作了专题片在卫星频道播出。
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恪守职业道德
刘博辉同志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来,不断充实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虚心向前辈和同行们学习,从而掌握了高超的业务技能,办理了大量援助案件。尤其在全省关于农民工、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方面能力突出,工作完成出色。办理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除了上述“郜新城等97名农民工讨要劳务费案”以外,较为突出的还有“黑山县黄台村土地纠纷案”、“27名教师讨要工资案”、“王君凤等97名农民工讨要劳务费案”、“残疾人焦海龙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张辉人身损害赔偿案”等100多件。办理刑事案件300多件,其中采纳辩护意见将死刑改判死缓或者无期、有期徒刑的12件。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土地问题一般较为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多,调查环境艰苦,纠纷时间跨度大等困难一直是法律援助的难点。刘博辉律师则敢于啃硬骨头,不怕艰苦,不怕麻烦,办理了许多起这样的案件,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黄台村的村民们至今一提起他还念念不忘。
2003年2月,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黄台村173户农民在1999年12月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原村委会解除了承包合同,将这173户农民原有承包的600亩水浇地、262亩机动地重新分包给另外36户。黄台村90%村民认为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重新发包行为无效,罢免了当届村委会。并多次到省、市党委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上访,两次进京。2004年1月30日,省法援中心指派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继春律师办理该案,并指派刘博辉律师指导、协助办理。
刘博辉律师接受任务后,没有因为案件是地方同行主办而有丝毫的懈怠,而是主动与办案律师沟通、商议,并亲自到庭参与诉讼。开庭那天,100多名村民旁听,新华社的记者也闻讯赶到。由于原村委会成员集体辞职,黑山县新立屯镇党委委派的村书记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村民见原村委会成员没有到场,马上与法庭和委派的村书记产生了对立情绪,愤怒的村民们高喊着要非法拘禁村书记和法官,又扬言要砸烂法庭,庭上秩序一时失控。正在这紧急时刻,刘博辉律师果断地担当了调解员的身份,他不顾村民们的起哄和种种过激的语言,大声给村民们解释法律,安抚人们的情绪,劝阻大家不要有过激行为。不久,在刘博辉律师和同行们的努力下,人民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黄台村村民选举出了新一届村委会,村委会废除了2003年2月份的承包方案,恢复了1999年12月签订的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从此,小村又恢复了往日地宁静与和谐。
三、拥有一颗仁爱之心,为百姓服务无怨无悔
曾经有一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说,刘博辉律师是“铁面律师”。可是一位受援人的母亲却说“刘律师的心肠好,对谁都有爱心,甚至与他那高大的身材不太相称”。说这话的人是一位22岁孩子的母亲,他的独生子焦海龙在沈阳市政府开办的“政兴游泳馆”游泳时,不慎跌入浅水区,造成第2节脊髓骨折,导致全身瘫痪,鉴定为一级残。这位老母亲步履蹒跚地找了游泳馆好多次,人家拒不赔偿,而且态度恶劣。刘博辉律师接案后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并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并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由于被告方为政府开办,刘律师办理此案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阻力,一审判决仅获判赔偿7.8万元。刘律师向受援人解释法律,使得受援人坚定了上诉的信心。二审中,经过刘律师的据理力争,最后双方以16万元赔偿调解结案。结案后,焦海龙的母亲老泪纵横,一定要刘律师接受她的礼物,被刘律师拒绝,这位母亲感激地说“刘律师,好人啊!”
在刘博辉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一位82岁的李姓老人,李某原来曾经是抗战时期的老干部,建国初期任政务院辽宁工业组负责人。后来被判刑,到1978年才被释放。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李某的生活从原来能够自理到了一场大病过后再也无法工作谋生的地步。刘博辉律师知道后,主动向其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并帮助他申请法律援助,还代理他办理了低保,同时向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提交了信访申请。现在,李某早已获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安排李某到养老院生活。李某激动的说:“我几十年生活无着,是法律援助,是刘律师,让我这个曾经犯过罪的人过上了幸福的晚年!”
上述几例只是刘博辉律师办理的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冰山一角,由此,刘博辉律师博得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和政府的肯定,也因此才获得了开篇所述的许多荣誉。但是,他并没有躺在荣誉上沾沾自喜,而是在办理援助案件的同时,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活动,2003年至2006年,他先后担任了辽宁省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辽宁省法学会法律援助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等社会兼职。
与此同时,法学理论基础深厚的刘博辉律师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管理工作。2001年,他收集整理了《辽宁省法律援助立法资料汇编》,为辽宁省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做出了基础准备。2003年底,辽宁省将法律援助地方规章的制定列入2004年省政府立法计划。2004年初刘博辉律师在全省范围内调研、归纳、整理、草拟了《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由张文岳省长签署公布,于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宣传法律援助,刘博辉律师还整理了3万余字的《<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讲义》,在全省部分市、县及省直联络部进行了多次培训。2003年,为更好地办理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他执笔了《关于与省高法刑事指定辩护工作协调衔接的函》,同时还设计了《指定辩护通知》样本。经司法厅领导安排,多次修改了省法院草拟的有关二审死刑开庭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则。经过多次协调,规范、理顺了与省法院的指定辩护工作。
说起刘博辉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历史,恐怕要比他正式调入法律援助中心的时间要长得多。早在1996年,他还是个社会律师时就曾自发地为“毛金龙见义勇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也许就是从那时起,萌生了他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念,时至今日,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面对拜金主义的泛滥,他仍然固守着自己的信念,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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