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刘小华 |
刘小华同志自1998年贵州省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以来,在法律援助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八年多了。八年来,刘小华同志用“五心”铸造了她所热爱的法律援助事业。
一、以足够的耐烦心接待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每一位贫弱人员
八年来,刘小华同志接待了4000多名来自全省各地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通过接待这些人员,刘小华同志发现: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不仅在经济上属于贫弱人士,而且在文化水平上、个人修养上也属于贫弱人士,他们在为人处世上,普遍缺乏正常人际交往应有的礼貌和礼节:他们有的往往衣衫不整;有的身上甚至发出刺鼻的味道,特别是到了夏天,他(她)们身上散发的味道实在让人受不了;有的口述表达往往词不达意;有的因多处碰壁而变的情绪激动,对接待他们的人员怀有一种不满和敌对的情绪;有的把你当成能解决一切问题的青天、救星……。刘小华以足够的耐烦心接待了他们,在心理上克服对他们的歧视和藐视。认真仔细的去聆听他们的陈述、阅读他们提供的相关材料,发现和找到他们所要反映的问题所在,将他们反映的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是属于法律援助的,就看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是否齐全?如果发现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不全的,刘小华同志就会耐心地告诉申请人: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现在还缺乏的材料是什么,他们应该将这些材料补齐后再去找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法律援助。对那些目不识丁的申请人,刘小华同志总是将申请人员目前所缺乏的材料逐一写在纸上,叫申请人回去,找其家中有文化的亲戚或者朋友帮忙,将她写在纸上的材料逐一补齐后,再找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法律援助。其次,刘小华根据所了解的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事务)的发生地或结果地在什么地方?再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告诉他们的案件(事务)应该去找相应的人民法院去立案或者找相应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通常,对于那些有特殊困难的人,刘小华会及时与有案件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帮助那些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去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或者他们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当事人,刘小华同志会告诉他们处理问题的途径,让他们找相应的对口单位去解决问题。一些受其接待的当事人总是源源不断地将其遇到有法律方面难题的亲戚或朋友介绍给刘小华同志,刘小华同志总是给予热情地接待,并答复、处理他们进行的法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八年来,没有一个申请人因不满意刘小华同志的接待而对其进行投诉。
二、以足够的同情心对待每天前来寻求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刘小华同志认为:前来市地州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能是在当地无法找到愿意帮助他们的人员和机构或者在当地求助多处碰壁后,才不得不向上级和上面寻找解决问题的机构和部门。刘小华认为接待这些人,要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进行换位思考:他们是遇到困难或者是告状无门而找到我们,求助与我们,我们不能无动于衷、麻木不仁。我们应急他们之所急,想他们之所想,在我们工作职责范围内尽我们力所能及的能力解决他们所遇到的法律困难。刘小华同志既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刘小华同志根据贵州绝大多数农民处于贫困状态的情况,总是简化一切手续,为他们提供无私的援助。如:2001年7月10日上午,遵义市所辖的余庆县龙溪镇张光文、杨茂林、陈现金三位农民到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他们三家的孩子在放学的途中被当地一无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无牌照的农用汽车压死,由于被告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势力,当地检察院竟以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被告人不予起诉。而2001年7月10日这三位农民兄弟找到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时,刚好就是他们对当地检察院《不予起诉裁决书》不服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的最后一天的期限。对待这些远道而来的贫弱公民,刘小华同志并不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部就班地对待,叫他们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书,与案件相关的案件材料等材料,而是立即放弃了当天的午休和手头的其他工作,加班加点为他们书写了《申诉书》,并告知他们于当天下午及时赶到省检察院控申处去递交这份《申诉书》。2001年6月21日黔南州所辖的福泉市一农村妇女吴廷梅来到省中心求助:她的父亲吴勇2001年4月5日在黔东南州所辖的麻江县碧波乡大堡村冷水营上组参加吴氏家族扫墓活动,因喝酒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持板凳砸伤其头部后死亡。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解剖其父亲的胸部进行尸检,得出的坚定结论是“吴勇死于酒精中毒,休克死亡”。受援人的父亲明明被凶手打击的部位是头部,而当地公安部门的法医却解剖死者的腹部,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受援人对此《尸体检验报告》不服,在当地申诉无果,遂找到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刘小华为受援人代写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并叫受援人向省公安厅及其厅领导、黔东南州公安局及其相关部门寄送该《重新鉴定申请书》。2001年8月16日,黔东南州公安局的法医重新对受援人的父亲的尸体进行开棺验尸,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吴勇生前系脑干、小脑损伤出血死亡。”此结论出来后,在家的几个凶手就被当地的公安部门抓了。2002年2月1日,刘小华同志接到黔南州三都县一叫潘树长的农民写来的法律援助申请书。该申请书反映:其在广东某地打工的儿子被当地的不法分子伤害致死。当地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判令被告人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向其支付分文的赔偿费。刘小华同志接到该申请书及其附在申请书后面的法院判决书,发现该判决书下达快一年了,如不急时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书,申诉人就会丧失申请强制执行权。刘小华同志并不是把此申请书转给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了事,而是根据受援人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时为其书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写信告诉他:立即到下达该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去递交这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八年来,刘小华同志为到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当事人免费代写各类法律文书200多份。
三、以高度的责任心承办具体法律援助案件(事务)
刘小华同志始终认为:法律援助所援助的刑事案件大多都是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命是否存留和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为了认真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刘小华同志总是在开庭前,做到了解、吃透案情,熟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掌握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司法实践认可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每一个情节,在法庭上(或者在其辩护词上)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以及支持《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的相关证据,提出有根有据、有利有节、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最终让其提出的合理合法辩护意见能被法官采纳,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刘小华98年担任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唐锡华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刘小华根据卷宗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所掌握的材料以及《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提出了一审判决存在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叔侄关系,平时两者之间亲密,从被告人的陈述和相关的证人证言中找不到被告人要置被害人于死地的目的和动机。发案的当晚深夜,由于被害人多次干扰被告人的休息,为了制止其侄子不间断的干扰,能得到休息,被告人用被子将跑到床上嬉闹的侄子整个身体捂住,由于被告人疲劳过度一觉睡过了头,待其醒来打开被子一看,其侄子已停止了呼吸。看着自己的侄子被自己用被子不小心捂死,被告人为了向自己的哥嫂交差,伪造了侄子上吊自杀的假现场。为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刘小华认为一审法院将唐锡华过失杀人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行为存在定性错误。二审法院采纳了刘小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撤消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将唐锡华由故意杀人罪改为过失杀人罪,刑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1月,刘小华同志承办了贵州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许某某故意杀人案。许某某是一名累犯,因劫持一名放学回家的女学生,准备将其带到东部某省进行贩卖,遭到该女学生的激烈的反抗,许某某害怕罪行暴露将该女学生杀害。由于许某某在看守所时,检举同监室的一名贩卖毒品的犯罪人员在其家中还隐匿大量的毒品,包庇在逃的同案涉毒人员。公安机关根据许某某提供的这一线索,在该被检举人的家中缴获了大量的毒品,并抓获了在逃的同案人员,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判处累犯许某某死缓量刑过轻,许某某提供的重大立功是不真实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得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开庭前,刘小华在会见许某某时,仔细向其了解他是如何了解、掌握同监室某人还隐匿大量毒品和同案人员的,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检举的,他检举的人现在怎样?许某某仔细向刘小华陈述了他是如何获取同监室的涉毒人员在其家中隐匿大量毒品,包庇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他检举同监室人员的犯罪事实,有看守所为其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也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他还告诉刘小华被他检举的这几个贩卖毒品的人员最近分别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刘小华叫许某某回到监室将这几个被检举人被一审法院判决的判决书提供给她。在法庭上,刘小华根据其掌握的大量证据材料,逐一对检察院进行抗诉的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后二审法院驳回检察院对该案的抗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刘小华同志分别于2005年、2006年承办了在全国和贵州省有重大影响的安顺盗抢、拐买儿童案,普定抢劫教师工资案件,经其援助的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的刑期由死缓分别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八年来, 刘小华同志所承办的200多件二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占其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25.8%,其中承办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二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改判率占其所承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50%。
四、常以一棵平常心对待自己人生、工作中的顺境、逆境以及自己的待遇。
当今社会是物欲横流、最大限度追求实现个人价值的社会。刘小华认为:自己如果加入社会律师行业,虽然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奋斗目标,可是社会广大贫弱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却失去了一位能为其伸张正义的称职律师。刘小华本人是一个命运多舛的女人:生在贫困之家、两次赴贵州省国家级扶贫开发县扶贫经历,使其对贫弱公民所面临的种种无助有了刻骨铭心的记忆,让其深深体会了贫困之苦和无助;积劳成疾使其身患多种疾病,缺乏健康的身体,让其以病痛之躯深深地体会了疾病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对待这些痛苦,刘小华并不使其怨天尤人,常常以自己的痛苦去思量别人的痛苦:如果通过我的工作能为别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或者减轻他们所面临的种种痛苦,这是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快乐。这些快乐足以抵消那些痛苦对其带来的烦恼。
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了二十三年的刘小华同志目前的职务仍然较低,但她始终认为:一个人不应该以自己的职务高低和领取报酬的多少来决定自己的工作态度,而应该以自己的工作态度和质量来衡量自己是否对得起自己所干的工作和每月所领取的报酬。
五、做一个让党和政府、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法律援助人员
八年来,刘小华同志以一丝不苟的精神办理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以兢兢业业开展业务,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展现了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时代风貌。是一个让党和政府、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法律援助人员。
刘小华同志用其“五心”铸造她所从事的法律援助事业,先后于2002年被贵州省司法厅评为贵州省首届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4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5年被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授予“贵州省三八红旗手”,2006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