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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孟某抚养费
  2006年11月06日13:13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27.孟某抚养费

  案件性质:抚养费纠纷

  报送单位: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1997年4月4日孟某之父孟宪明同李学芹协议离婚,孟某由孟宪明抚养,但孟某因年幼一直没有离开母亲,与其母亲生活,孟宪明只是在孟某找到他时才给二、三百元生活费,一年也不过千余元,根本无法解决孟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2004年4月20日经南开区人民法院调解孟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李学芹抚养。同年中考后,孟某被天津铁路工程学校录取。对于孟某一家来说,已无力缴付第一学年4300元的费用。由于孟某上初中的费用已向亲友借用了数千元,无法再向亲友开口,并且亲友的生活也并不富裕。而孟宪明却杳无音信,母女俩陷入困境。在这期间其母亲的精神分裂病由于此事的刺激再度发作,为了继续上学她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索要抚养费。中心当即指派安邦律师事务所张殿奎律师负责此案的代理工作。从立案免交诉讼费,到法院案件审理,中心全程负责联系和协调。并联系到天津《今晚报》,报导了孟某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

  办案过程中,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找到了被告现住址,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说服了孟某的姨来承担监护义务。2004年9月28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0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孟宪明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孟某200元抚养费,给付教育费1265元,诉讼费用由孟宪明负担,至此以胜诉告终。

  案件点评:由于援助中心和律师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终于使孟某的抚养费、学费和生活得到彻底解决。孟某为了表达心中的感激之情,在亲属的陪同下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这起援助案件充分体现了社会对弱者的关怀与爱心,彰显了法律援助的功效。是一起效果非常圆满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件。

  案例名称:孟庆姣抚养费

  案件性质:民事抚养费纠纷

  报送单位: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4日孟庆姣随母亲李学芹来到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请求援助中心帮助向生父孟宪明索要抚养费。

  经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接待查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孟庆姣,女,1988年11月23日生人,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东北角展家花园前胡同6号,因房屋拆迁现租住在红桥区西关北里8门616号室。其母李学芹因病退休,家庭生活困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1997年4月4日孟庆姣之父孟宪明同李学芹协议离婚,孟庆姣由孟宪明抚养,但孟庆姣因年幼一直没有离开母亲,与其母亲生活,孟宪明只是在孟庆姣找到他时才给二、三百元生活费,一年也不过千余元,根本无法解决孟庆姣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2004年4月20日经南开区人民法院调解孟庆姣的抚养关系变更为李学芹抚养。同年中考后,孟庆姣被天津铁路工程学校录取。对于孟庆姣一家来说,已无力缴付第一学年4300元的费用。由于孟庆姣上初中的费用已向亲友借用了数千元,无法再向亲友开口,并且亲友的生活也并不富裕。为此想找孟宪明要其承担部分费用,找到孟宪明的住所,因拆迁孟宪明已不知去向,其已在外租房居住。母女已没有任何办法,在这期间其母亲的精神分裂病由于此事的刺激再度发作,为了继续上学她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索要抚养费。

  中心工作人员对孟庆姣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在办理了法律援助的手续后,当即指派安邦律师事务所张殿奎律师负责此案的代理工作。从立案免交诉讼费,到法院案件审理,中心全程负责联系和协调。并联系到天津《今晚报》,报导了孟庆姣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

  办案过程:2004年8月10日,孟庆姣与其母同张殿奎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在拟写好诉状后,出现了第一个问题,一、立案送达起诉立案,但牵涉两个问题,其一,被告人孟宪明户籍的所在地是否属南开区因其原住城里,时城里已拆迁,户籍是否有变,法院要求出示户籍证明(涉及管辖问题)为此办案人到市公安局户籍科查证,其二,被告人现住什么地方,法院送达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但被告人已退休,且居无定所,为此办案人与法院办案人员到被告人原单位天津重型机械厂查询,因其已退休单位也不清楚具体居住地点,但提供了与孟宪明一同干活的人,该人提供了线索,讲孟宪明在西青区中北斜乡曹庄一带临时租房居住,为此办案人又联系法院同去中北斜乡查询,经与当地负责人联系查询最终找到被告人的住所,房东讲孟宪明白天不在,晚上有时也不回来。

  第二、关于监护问题

  因原告之母患有精神疾病,不能作为监护人,法院要求原告必须有监护人,怎么办?为此原告开始要其姐姐作监护人,但其姐姐经几次工作不同意,又找其姨,其姨开始也不同意怕被告找麻烦,但时间一长法院要求原告暂撤诉,找好监护人之后重新立案,为此原告撤诉。后又重新立案。撤诉之后,办案人又几次反复作原告之姨李学丽的工作,最终李学丽可以做监护人但不出庭因为害怕被告报复。作好李学丽的工作后,法院又要求李学丽的监护人资格必须要有街办事处的同意认可才行,后与鼓楼街办事处几次协商街道办事处才出了同意的证明,对监护人李学丽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又跟法院协调最终法院同意监护人可以不出庭,这样最终该案得以正常进行。

  承办结果:经过众多波折,2004年9月28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0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孟宪明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孟庆姣200元抚养费,给付教育费1265元,诉讼费用由孟宪明负担,至此以胜诉告终。

  点 评

  此案虽然只是一起抚养费纠纷,但是由于孟庆姣之母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法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亲属又不愿意作监护人致使本案出现困难,经律师努力工作,终于成功说服孟庆姣的姨母,其愿意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但只慑于孟宪明的无理,提出不出庭的要求,律师反复多次与法院协商,法院同意其不出庭,使此案顺利进行,另外律师多次前往天津铁路工程学校,作学校工作,使学校为孟庆姣出具了有关证明,为本案的胜诉打下了基础。在此期间今晚报以《爸爸,我想继续上学》为题进行了专题报导,许多群众纷纷向她献爱心,在报社记者的参与下,捐助款项达5000多元,学校也作出了免去孟庆姣学费的决定,由于援助中心和律师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终于使孟庆姣的抚养费、学费和生活得到彻底解决。孟庆姣为了表达心中的感激之情,在亲属的陪同下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信中说: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我伸出了援助之手,帮助我、关心我伸张正义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党和政府的高大形象又一次牢固的树立在我心中。这起援助案件充分体现了社会对弱者的关怀与爱心,彰显了法律援助的功效。是一起效果非常圆满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件。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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