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1991年10月31日上午,某村农民老蔡带三岁的儿子小蔡玩耍中误入高压变压器房,被高压电击伤,小蔡被施行了双臂肩部截除手术,电站于1992年2月24日支付给老蔡夫妇困难补助1500元。此后夫妇未再提索赔要求,电站和乡政府也没再给予他们补偿。1998年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小蔡损伤已构成重伤,劳动能力100%丧失。小蔡父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电站和村委会,一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电站赔偿138069.25元,村委会赔偿82841.55元。
电站不服上诉到中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审原告关于1998年3月23日以前的赔偿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身体受到伤害是明显的,不存在其监护人不知道受到侵害或因其他法定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痛苦的老蔡找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接受该案后即指派肖律师承办。该案在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同时,2000年4月21日再次对小蔡的伤残作出补充鉴定:听力减退、言语不能、听力障碍仍进行性加剧,双耳感音性耳聋等,劳动能力100%丧失。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抗诉。案件于2002年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诉讼时效。
本案从1991年10月31日伤害事故发生到1998年3月23日作出鉴定,同月25日起诉到县法院,时间跨度虽然较大,但没有超过二十年,本案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鉴定,同年3月25日起诉,请求赔偿1998年3月23日以后的相关费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经过庭审认定,代理律师的这些意见在抗诉再审中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后,再审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尤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该案的成功得益于代理律师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对案情分析透彻,对案件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能够紧紧抓住案件要点,通过对事实的论证和对法律的适用,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表达得淋漓尽致。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使案件获得圆满成功。
案情简介
1991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尤溪县台溪乡山头村农民老蔡带着三岁的儿子小蔡到山头村玉井自然村土堡角的地方玩耍,在与小伙伴们玩得正起劲的小蔡误入了玉井自然村高压变压器房。悲剧发生了,小蔡触摸变压器一侧,被高压电击伤,受伤后,被送往尤溪县医院、三明三化医院抢救治疗,同年11月25日,因被电击伤的手臂腐败感染脱落至双肩关节,小蔡被施行了双臂肩部截除手术,孩子被电击伤后,老蔡夫妇自然而然地找到变压器的主人芦坪电站和台溪乡政府要求给予处理,芦坪电站于1992年2月24日支付给老蔡夫妇困难补助1500元。此后,老蔡夫妇未再提索赔要求,芦坪电站和台溪乡政府也没再给予他们补偿或补助,但事情未就此结束,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年受伤的小蔡渐渐长大。1998年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小蔡双上肢至肩缺失,人反应较迟钝,不能与人言语沟通,严重影响其日后生活自理能力及劳动能力,其损伤已构成重伤,劳动能力100%丧失。在鉴定结论出来后的第二天,小蔡父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台溪乡芦坪电站和台溪乡山头村委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受损害事实清楚,芦坪电站对变压器安全严重疏于管理,依法承担安全过错责任,承担50%责任;山头村委会拥有变压器产权,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隐患,承担30%责任;原告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对本起事故也有一定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关于1991年10月31日至1997年3月24日的请求,因监护人未能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原告于1998年3月23日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要求被告赔偿其1998年3月23日以后的要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芦坪电站赔偿原告138069.25元,山头村委会赔偿82841.55元。
芦坪电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审原告关于1998年3月23日以前的赔偿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把1998年3月23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二审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上诉人1991年10月31日被电击伤,同年实施双臂截肢,除1992年向台溪乡政府申请并获得1500元补助,此后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未再提出赔偿要求,而本案被上诉人身体受到伤害是明显的,不存在其监护人不知道受到侵害或因其他法定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主张1998年3月23日法医鉴定的时间做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芦坪电站提出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作为终审判决,撤销了尤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的判决使老蔡一家陷入更深的痛苦中,孩子双臂伤残是不争的事实,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面对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结果。老蔡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他四处寻找投诉之路,经人指点,他找到了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该案后,即指派肖光麟律师承办此案。
二审法院的判决使老蔡一家陷入更深的痛苦中,孩子双臂伤残是不争的事实,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面对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结果。老蔡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他四处寻找投诉之路,经人指点,他找到了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该案后,即指派肖光麟律师承办此案。
该案在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同时,2000年4月21日再次对小蔡的伤残作出补充鉴定:听力减退、言语不能、听力障碍仍进行性加剧,双耳感音性耳聋等,劳动能力100%丧失。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将案件交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于2002年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诉讼时效。
本案从1991年10月31日伤害事故发生到1998年3月23日作出鉴定,同月25日起诉到县法院,时间跨度虽然较大,但没有超过二十年,值得一提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本案看:小蔡被电击伤后截肢断臂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外在表现,这种权利还应当包含其内在实质,也就是被电击伤截肢断臂所带来的后果,也就是伤害程度、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生活自理程度等,而这些又直接决定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且又是一般人无法知道、判断和掌握的,只有依赖于科学的鉴定结论。因此,本案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鉴定,同年3月25日起诉,请求赔偿1998年3月23日以后的相关费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经过庭审认定,代理律师的这些意见在抗诉再审中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后,再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尤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 评
该案在再审程序中,关键的焦点问题是: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援助律师根据这一规定,从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以及2000年4月21日补充鉴定内容等方面,充分阐述了人身损害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实质性伤害结果,以及“听力障碍仍进行性加剧”属连续性伤害的事实,诉讼时效应当从作出医疗鉴定之日起计算。
该案的成功得益于代理律师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对案情分析透彻,对案件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能够紧紧抓住案件要点,通过对事实的论证和对法律的适用,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表达得淋漓尽致。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使案件获得圆满成功。该案还被尤溪县电视台“说法”栏目拍成专题片,在电视台第一期“说法”栏目播放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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