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工伤赔偿
报送单位: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荣县铁厂镇茨芭坳村村民卢某,3年前随四川仁寿县路桥公司到老挝打工。去年9月30日,外方公司通知卢某加班,但当晚因发电机照明线路出故障,引起漏电致卢某死亡。
事后,卢某的妻子杨某接到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的电话,称卢某触电身亡,要求速派直系亲属前往老挝处理后事。丈夫突然间去世,给杨某沉重的打击,面对去异国他乡处理后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心中更是没底。在亲戚朋友的建议下,她来到荣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得到法律援助。荣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向司法局领导汇报后,当即受理了卢妻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荣州法律服务所的杨君华承办此案,赴境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两国在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均有着自己的判断标准,卢某的死亡如果依照老挝的法律其家属只能得到合人民币6千元的赔偿,大大低于中国国内的工伤赔偿标准。杨君华在中国驻老挝大使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几轮谈判。由于出国前准备充分,杨君华当场提供了合法的、经公证的有效证据,与老挝公司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13天的多次艰难谈判,最终促成了死亡赔偿协议的签订,死者家属总计得到人民币2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自贡市农民工卢荣伟跨国工伤赔偿案
荣县铁厂镇茨芭坳村五组37岁村民卢荣伟,3年前随中国四川仁寿县路桥公司到老挝打工,在老挝宋坤县8号公司从事修建沥青公路附属水沟工程修建做工。去年9月30日,外方公司直接通知卢荣伟加班,晚上因发电机发电照明线路出故障,引起漏电致卢死亡。
事后,卢荣伟的妻子杨桂英接到中国驻老挝大使馆和在老挝打工的堂哥卢荣洪的电传和国际长途电话,称其夫卢荣伟在外方公司安排加班时因触电已身亡,要求速派直系亲属前往老挝处理后事。作为家庭顶梁拄的丈夫突然间去世,给杨某沉重的打击,面对去异国他乡处理后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心中更是没底。在亲戚朋友的建议下,她来到荣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哭诉了她的情况,请求得到法律援助。
荣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向司法局领导汇报后,当即受理了卢妻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荣州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多年、办案经验丰富的杨君华实施法律援助,赴境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争取时间,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杨君华同杨桂英、罗祥飞(系死者妹弟)三人10日内办理并完成了商务护照的签证工作,从云南出境前往老挝。法律援助人员不顾长途跋涉的疲惫,马上开展调查。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法律援助成本,法律援助人员聘请在当地工作生活10多年的中国工人当翻译,全程陪同调查取证和赔偿谈判。
虽然卢荣伟是中国四川仁寿县路桥公司招聘的,但其出事当天是外方老板直接安排加班,按照老挝民事法律规定,老挝宋坤县8号公司应对此类死亡事故按工伤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老挝相关法律规定工伤死亡赔偿最高标准是600万老挝基普(1000老挝基普等于人民币1元,600万老挝基普合计人民币6000元),大大低于中国国内的工伤赔偿标准。就卢死亡赔偿事宜,在中国驻老挝大使馆工作人员的热心帮助下,由老挝宋坤县县长特阳召集宋坤县8号公司副总理松赛和公安局局长等,进行了几轮谈判、协商。法律援助人员引证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参考,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出国前准备充分,当场提供了合法的、经公证的有效证据证明,卢荣伟与杨桂英育有一子一女,现在校读书,还留有70多岁二位老人需要赡养,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经过13天的多次艰难谈判,最终促成了死亡赔偿协议的签订,由老挝宋坤县8号公司以超标准三倍多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2000美元、500000老挝基普的赔偿金。中国四川仁寿县路桥公司也本着同情、人道,亦支付慰问金400美金,死者家属总计得到人民币2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虽然该赔偿金比国内同样情况所获的赔偿金额少,但法律援助人员在老挝办案期间,不住宾馆,而是住工棚,同死者的工友们同吃同睡(地板),条件异常艰苦,这不仅使在场外方人员深受感动,也深深感动了死者家属。
泸州市346名农民工讨薪案
2002年罗宗华等346名农民工受雇于泸州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通公司),为开发纳溪区河东新城和紫阳大道工程做工,346名民工大多数来自泸州市,少数来自宜宾市和贵州赤水市,分属于四个班组,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劳动过程中,恒通公司虽支付了部分工资,而后,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过多,公司既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又不能向购房户按时交房,公司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截止2004年5月仍拖欠罗宗华等346名民工工资共54万余元,拖欠金额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两年以来农民工多次催收分文未得,情绪极不稳定。
2004年8月6日,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局长接待日”来了346名农民工,申请为追讨拖欠2年之久的54万余元血汗钱提供法律援助,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了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作了汇报。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报告及时向省司法厅作了汇报,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要求省中心从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迅速组成法律援助律师团实施法律援助,同时首次启用刚刚建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资助此案的办理。
省司法厅方光兴厅长、张晓勇副厅长高度重视此案,多次过问案件进展,要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一定要为农民工服好务,把法律援助切实送到农民工手中,抓紧、抓好这个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达到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又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目的。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将此案作为直接办理案件,由省中心统一指挥,三级中心联合办理。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和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泸州纳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了由省、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办案工作组。办案工作组认真分析案情后,针对恒通公司资产状况提出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援助方案。法律援助律师们一方面及时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稳定情绪,引导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积极地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解决了调查取证难这一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克服了拖欠工资时间长短不齐、人员多、工资计算繁杂、交叉重叠等困难,先后对这346名民工的做工时间、被拖欠的工资数额通过审查派工单、询问走访班组长等方式逐一进行核实,并掌握了346名民工与恒通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证据。其次,在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清楚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指导346名民工推选了罗宗华等5人担任诉讼代表人,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诉讼中为保证农民工工资能够兑现,法律援助工作组对恒通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方调查、详细了解,排除种种困难,查到了资不抵债的恒通公司一处物产,迅速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恒通公司位于纳溪区麻柳沱的二楼商业用房,为圆满解决拖欠工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过程中,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除了直接参与办案的全过程外,还采取听取办案律师的工作汇报、召开现场案件分析会、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了工作指导。并主动与纳溪区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做到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促使此案能够年关之前妥善解决。同时与罗宗华等农民工代表会谈,了解思想动态倾听民工想法,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做了大量稳定工作。
案件在纳溪区人民法院进行了4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被告多次核实、质证,并进行了激烈辩论,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组基础工作扎实、证据准备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被告恒通公司当庭对拖欠346名民工54万余元工资给予认可,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明确:恒通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46万元,其余8万余元于2005年1月25日前付清,并用被法院保全的营业房作为履行上述义务的担保。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近年来首例人员最多、时间跨度最长、涉及金额较大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例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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