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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
  2007年01月19日11:0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无锡1月18日电 记者吴兢报道: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有效激励创新,又会限制自由竞争。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近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纠纷已起诉到法院,形成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

  曹建明说,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垄断权,能够激励创新;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

  他指出,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在涉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必须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搞好利益平衡,划定和适用的法律界限应当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架构的。曹建明说,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否则,就会对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给予专有性保护,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

  曹建明说,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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