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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条款

投服中心要求238家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02月23日08:5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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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服中心要求238家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2月22日通报,投服中心近期集中向北京辖区内238家上市公司发送了股东建议函,针对其章程所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出529条修改建议,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利用年度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据悉,自2017年6月开始,经过半年的紧张工作,投服中心分地域对全国36个辖区3472家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了集中梳理,发送了1812份股东建议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及时采纳了建议、修改了公司章程。

  近期集中行权的这238家上市公司,其章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投票机制不规范。有201家上市公司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范投票机制。其中,未明确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86家,未明确不得限制征集投票权持股比例的103家,未明确实行累积投票制的139家。

  其次是利润分配机制不完善。90家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其中,未明确现金分红优先顺序的18家,未明确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所采取措施的78家,未明确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7家,未明确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的7家,未明确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1家。

  行权同时发现,章程中违法违规设置反收购条款者众。上述238家公司中有76家违法不当设置反收购条款,不合理地限制股东权利或增加股东义务。其中,增加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的69家,增加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3家,限制董事改选比例的14家,自行提高表决权通过比例的1家,赋予董事会或大股东自行决策反收购措施、限制市场化收购行为的3家。

  公司章程作为上市公司最为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投服中心称,在向相关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的同时,已将函件抄送给当地证监局及所属证券交易所。投服中心将持续跟踪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情况,对未推动章程修改的,视情况将在股东大会上现场行使股东质询建议权。(记者 周芬棉)

(责编:张浩哲(实习生)、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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