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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公民个人应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2020年02月14日09:28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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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公民个人应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此时,冲在疫情防控最前线的是各医疗机构以及疾控机构人员。而在这场战役中,每一个公民也都是参与者。那么,在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以及公民都有着怎样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呢?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炫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结合传染病防治法作出解读。

预防控制职责该如何履行?

“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其中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公民个人有配合的义务。”刘炫麟说,首先,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我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并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公民个人有配合的义务。法律同时还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并规定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在预防控制中有哪些法定职责呢?据介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发现疫情后如何履行报告职责?

医疗机构往往是最先发现疫情的场所。那么,当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如何报告呢?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相关人员发现上述情形后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法律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刘炫麟说。

其他卫生防疫机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报职责。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刘炫麟同时强调,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据介绍,我国建立了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应如何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疫情防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服从国家统一安排,积极参与防治工作。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同时,对于如何在疫情防治中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我国也有专门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要求,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保障医务人员从业安全。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疾控机构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刘炫麟说。

不得泄露涉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还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记者 朱宁宁)

(责编:孟植良、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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