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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受害家庭的“拉锯战”

山东枣庄:依法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8年01月19日09:25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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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两个受害家庭的“拉锯战”

本报讯2015年5月13日,丁修元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胡庆华之子胡振龙驾驶的轻型货车在枣庄发生碰撞,造成胡振龙及车上乘员王夫飞死亡。王夫飞的妻子李运兰等将丁修元及胡庆华一家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丁修元所在的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同时判令胡庆华等赔偿22万余元。胡庆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台儿庄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枣庄市检察院抗诉。

枣庄市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调查发现,年纪轻轻的胡振龙死后,留下了两名年纪尚小的幼儿,家中生活十分困难。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法院在没有查明胡振龙是否有遗产的情况下,就直接判令胡庆华等人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了两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于是向枣庄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依法改判,胡庆华及家人只需将遗产的一半赔付给李运兰。

此外,经审查发现,胡振龙死后,胡庆华将保险公司、物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物流公司进行赔偿。但李运兰申请查封物流公司支付给胡庆华的赔偿款,并阻碍法院执行,使胡庆华申请执行后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该案一直没有执结。为案结事了,枣庄市检察院将该案转交台儿庄区检察院办理,台儿庄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法检两院多次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胡庆华向李运兰支付4万元赔偿款后,领取了剩余的执行款。至此,这起涉及两个家庭切身利益的纠纷终于得到解决。(记者 匡雪 通讯员 李晓波 王飞)

(责编:朱紫阳(实习生)、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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