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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车而逃女司机辩白自相矛盾

2018年01月21日09:0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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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弃车而逃女司机辩白自相矛盾

高架桥上驾车被追尾,却弃车逃离现场,被交管部门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驾驶人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其驾驶证。近日,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逃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27日晚,毛女士驾车行驶时,被第三人驾驶的机动车追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于2017年3月10日对毛女士逃逸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毛女士称,事故发生后,她第一时间报警并报急救中心,并参与救援将伤者送上救护车。由于事故发生时,她在现场孤身一人,事故对方人员众多,感到心理恐慌、身体不适,在当时伤员已经得到救治、久等警察不到的情形下离开事故现场,属合理行为,且她的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联系号码均真实有效。

毛女士认为,她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高架桥大队认定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缺乏事实基础。

对此,高架桥大队称,民警接警赶到时,现场有两名女性(非事故当事人),反映驾驶人看到交警赶到之后就离开了事故现场。经查,驾驶员毛女士在事故发生时将车辆停在高架桥主桥面,且未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并于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证据显示,毛女士在接受民警第一次询问时,提供了一份病历并且自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导致受伤,因此离开事故现场去社区医院就医。但调查发现,该病历是毛女士在并未前往社区医院就医的情况下开具的,是一份假病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根据警方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以及毛女士的自述和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毛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警方对毛女士作出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毛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 范天娇)

(责编:李楠楠、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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