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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仲裁的司法审查

2018年02月05日21:3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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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本文作者毛晓飞与柏林高等法院高特庭长(左)、毕克院长(右)在一起。

  □ 毛晓飞

  德国柏林高等法院,一座具有500多年历史的法院。它最初是国王的法庭,二战期间因希特勒在此审判暗杀者而名声狼藉。从1948年到1971年又被美、英、法、苏盟军征用。1月中旬,我走进它,不是因为历史,而是为了了解德国法院中一个小众的司法领域——仲裁的司法审查。我受到了院长毕克博士与高特庭长的热情接待。陪同我此行的是前德国柏林司法局公务员秘书亚历山大·斯特拉斯梅先生。

  州高院负责一审

  最高院负责二审

  毛晓飞:首先,感谢毕克院长和高特庭长的接待。我想请教一下德国法院如何对仲裁裁决实行司法审查?

  毕克院长: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司法审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二是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国仲裁裁决可以被撤销,但对外国裁决只能裁定是否执行。德国也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受到公约的约束。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都以各州高等法院为初审法院,负责本辖区内的案件。对初审法院的司法审查决定不服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毛晓飞:请问对于本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否实施不同的法律标准呢?

  高特庭长:除了程序不同以外,我们对于本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实施同一审查标准,没有差别对待。

  申请人找不到财产

  柏林高等法院执行

  毛晓飞:请问贵院每年收到多少仲裁司法审查的申请?是本国仲裁的多还是外国仲裁的多?

  高特庭长:每年大概是20件。绝大多数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去年本国仲裁裁决的撤裁只有一件,其他都是执行案件。

  毕克院长:我们法院之所以收到比较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是因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62条第2款规定,如果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执行或取消临时与保全措施,以及撤销与执行仲裁裁决时,没有以德国作为仲裁地,那么申请人的住址或经常居住地,或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或是保全措施涉及财产的所在地的州高院拥有管辖权。如果这些都没有,则由柏林高等法院负责审查。也就是说,有不少执行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财产在德国什么地方,会将申请递交到柏林高等法院。其他州高院也会把不属于其管辖权范围的案件移送到我们这里来。我们就好像是一个“兜底”法院。

  毛晓飞:贵院有多少人或具体指定哪个庭负责仲裁司法审查呢?

  毕克院长:这个人数不定,我们院每年处理大概5000件案子,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只有20件,可以说数量比例很小,所以我们经常会根据各庭的任务量作出调整。现在是第20庭负责,以往也有其他庭负责的情况。

  偶有撤销决定

  鲜见不予执行

  毛晓飞:贵院仲裁司法审查的结果如何?

  高特庭长:前面说到有一个撤销本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我们确实作出了撤裁的决定。在执行申请方面,我们去年没有作出过不予执行的决定。不过,我要向您说明的一点是,有不少执行申请在没有作出裁决前就被申请人撤回了。有的因申请人没有答复法院而不了了之,具体什么原因我们并不清楚。

  毛晓飞:我看到尤科斯公司在针对俄罗斯政府的仲裁获胜后也向贵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是这样吗?

  高特庭长:对,尤科斯公司的代理人向我们提出了强制执行俄罗斯政府在德国财产的申请,但后来申请被主动撤回了。说实话,这个结局对我们来说也挺好的。

  毛晓飞:“公共利益”在仲裁司法审查中是一个很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各国司法都有不同的理解,请问贵院是如何在司法审查中考虑公共利益问题的?

  毕克院长:的确像您说的那样,公共利益是一个很不确定的概念。我们在仲裁司法审查中遵循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我看来,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经常地用“公共利益”理由来裁决,多数时候是考虑更确定的法律规定。比如,在著名的“体育仲裁法庭诉佩希施泰因”(CAS v. Pechstein)案中,佩希施泰因作为德国著名的速滑运动员因涉嫌服用违禁药品被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停赛两年。佩希施泰因提出:“该仲裁庭的仲裁员都是体育官员,没有代表运动员的仲裁员,不符合公共利益,而且,与国际速滑联签订这样的仲裁协议本身就违法,因为运动员必须签订这个仲裁协议,没有其他选择。这个组织具有垄断性质。”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仲裁庭的组成并未违反公共利益,因为仲裁员也可由运动员来指定,但整个案件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卡特尔庭来审理的,因为法院着重审查的是这个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也就是“卡特尔法”。最终结论是:没有违反。

  法官可兼仲裁员

  但并不受到鼓励

  毛晓飞:贵院的法官也可以当仲裁员吗?

  毕克院长:我本人只参加过两次仲裁,而且当时是两个德国企业很早就在合同里指定我为仲裁员。不过,在德国,法官,尤其是在职法官,可以当仲裁员,但并不受到鼓励。这里有两个原因:其一,如果在职法官经常当仲裁员,那么他可能接触到的仲裁当事人与将来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关联,使法官在诉讼的中立地位无法得以保障。对于我们法院来说是很大的问题。当然,他本人或是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那么他的案件就必须交给其他法官,增加了别人的工作量。如果一个在职法官过多地参与仲裁,那么对于其他法官来说是不公平的。其二,在职法官作为仲裁员应当只是一种副业,而不应当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听说,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要求在职法官将仲裁员的部分收入要交给法院,以对在职法官的仲裁活动进行控制。我们法院还没有这种做法。总之,我觉得,法官最好在退休后再去当仲裁员。

  德国经济很发达

  仲裁发展不匹配

  毛晓飞:现在,请原谅我提出一个直率的问题:在中国,我们都知道德国是一个经济强国,德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舞台上也十分活跃。但是,提起仲裁大国,我们经常会想到英国、法国、瑞士等国家。德国仲裁与其经济实力似乎并不匹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高特庭长:可以这样说,从法院或者法官的角度来看,当我们要用法院的力量强制执行一个由私人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时,还是会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仲裁员的选任与仲裁庭的组成都是私人性质的,且不透明。相反,法院在这方面必须公开、透明。我们必须确保这些仲裁程序的进行符合德国法律的基本要求。

  来自瑞士或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裁决真的很棒,但是,你也知道,我们还会收到一些糟糕的外国仲裁裁决。最近,我们收到某仲裁庭的裁决,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可我们就觉得整个仲裁不太符合德国法律对程序的基本要求。

  另外,不少与外国仲裁相关的文件都不是德文的,这对法官来说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审查。

  毕克院长:从纠纷解决制度来看,德国一直有比较强势和健全的国家司法体制。德国法院的高效、法官的清廉以及程序的公开透明一直被大众所认可。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以法院为核心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不错。法院也努力为企业的商事纠纷提供更快捷的解决方法,如很多地方中院都会组建由1个独任法官和2个行业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的审判庭,以提高商业诉讼的质量和效率,这已有很长的历史了。一直以来,我们认可仲裁制度的存在,但并不鼓励。

  毛晓飞:在这方面目前有什么新变化吗?

  毕克院长:这种传统观点是否还能符合现实需要,值得思考。实际上,近期我和不少高院的院长也都探讨过这个问题,尤其是杜塞尔多夫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高等法院(简称“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和法兰克福的黑森州高等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新的尝试。比如,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专门设立了一个可以用英语进行庭审的民事审判庭,其中就包括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总之,我看到德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视程度在上升。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编: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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