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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催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8年02月09日1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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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利用催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为完成催收工作及赚钱牟利,陈某向钟某、章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随后倒卖给他人。近日,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陈某、钟某、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不等。

2016年1月,在某通讯公司上班的钟某,接到了一名自称是催收公司业务员陈某的电话,催他在限定日期归还信用卡欠款,不然会找他麻烦。钟某因欠了几家银行的钱,数额较大,无力按期还钱。陈某就用电话联系了钟某,威逼利诱,让钟某帮他查客户资料。陈某通过微信把要查客户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给钟某,钟某再趁自己值班,无人监管时,通过公司内网帮陈某查客户资料,之后拍照发给陈某。陈某收到信息后再按每条3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后来,为了防止被公安网管部门查到,警惕的陈某让钟某用WhatsAPP或超信聊天软件发送客户信息。陈某把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小部分用于自己的催收工作,大部分信息再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同年6月,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在一次微信聊天中,陈某知道了章某在某通讯公司上班,便主动提出向章某购买通讯公司内部系统中机主的相关信息,章某因吸毒需要大量资金,便同意了。至2017年7月19日,钟某和章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机主信息、机主定位、通话清单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陈某,其中机主信息2765条,机主定位信息291条,通话清单8份,从中获利11000余元,陈某倒卖信息获利8500余元。

大埔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黄义涛 古俏聪)

(责编:张浩哲(实习生)、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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