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分老家征地补偿款吗
湖南:抗诉一起民事申诉案
“我们家打了4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出嫁的妹妹也恢复了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日前,湖南省宁乡市刘某的姐姐来到湖南省检察院,告诉了该院民行处长姚红这一喜讯。
刘某出生在宁乡市(原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在母亲户头下申办了农业家庭户口,承包了责任田土,并办理了当地的身份证。1992年,刘某父亲为其购买了张家界市(原大庸市)永定区的非农业家庭户口。2005年8月,刘某到深圳务工,2008年将户口迁至深圳市福田区。此后,刘某结婚以及小孩登记户口,均使用深圳的非农业家庭户口,但她原有的农业家庭户口并未注销。2011年,灰汤村一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得9000余元征地补偿款,但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仅分配田土部分,每人补偿4000余元。
刘某认为,灰汤村一组应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受理了刘某的“重户注销”业务申请,并于同年9月注销了其在深圳的居民户口。
该案经宁乡县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判决,均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起诉。刘某不服,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16年,该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刘某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条件。”承办检察官姚红告诉记者,刘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以及刘某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两个方面予以认定。该案中,刘某父亲为其购买了张家界市永定区非农业户口,但其在该地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同时未注销其农村户口,导致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拥有双重户籍的非法状态。
办案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出生后随母亲取得灰汤村一组农业户口并在该组分得了承包土地,已经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她的非农户口因违法已被注销,不能因其使用非农户口进行了民事行政活动就确认非农户口的合法性。“刘某合法有效的户口一直都是灰汤村一组的农业户口,故应当认定她具有灰汤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姚红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刘某有权请求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2017年6月19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撤销长沙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11月28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刘某具有灰汤村一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日前,刘某终于拿到了剩余的征地补偿款。(记者 张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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