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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体现新作为

张民
2018年03月13日08:4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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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新时代,地方立法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这个“新”的关键点就是地方立法要实现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跨越。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我国经济发展要由高速增长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由“有没有”向“好不好”的升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些论断为我们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要努力实现地方立法质量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跨越。

截至目前,我国有法律260部、行政法规750多部、地方性法规1万余部,还有大量的部门和政府规章,从静态的法律体系到动态的法治体系都已经基本健全,应该说,有法可依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在此基础上,立法工作要朝着良法善治迈进。至于什么是良法,标准应该是多方面的,仅就其底线标准而言,既不能是损害公平正义的恶法,也不能是像稻草人一样的空法。

二、在认识上理念上,要适应“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的要求,地方立法应当把握好立法定位、功能、价值目标和管理观念转变这两个重点。

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相对于国家立法,它具有补充性、实施性、自主性、创制性和专项性等五个特点。地方立法除了先行先试的个别情况外,其功能就是要解决好国家法律法规落地生根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地方立法是地方治理的基本形式,其价值目标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从地方立法这一定位、功能和价值目标出发,地方立法工作必须转变观念。一是在立法权限和“不抵触”的把握上,不能消极被动、畏首畏尾,当然也不能任意而为,必须坚持目的性扩张原则和功能性判定原则。二是把握好“四个不能”,即在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不能增加公民义务,不能扩大某一部门的权力范围,不能缩减某一部门的法定职责。三是占地方立法绝大多数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其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由行政管制为主向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转变,由行政强制为主向行政指导为主转变,由单方行政命令为主向多方协商参与为主转变。

三、在思路上措施上,要适应“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的要求,地方立法必须围绕立法精细化有所创新。

一是立项上要“小而少”。所谓“小”,就是地方立法选项的切口要小,不能太宏大,不能太空泛,要尽量减少与国家立法同口径的立法。要坚持解决立法不到位问题的立法导向,不能将执法不到位问题作为立法问题来解决。所谓“少”,就是不搞立法数量攀比,更不搞应景式立法政绩工程,尽量立那些解决问题所需又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

二是法规文本上要“少而精”。就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有几条写几条,哪条有用就写哪条,尽量不重复上位法,尽量不搞淹没立法主题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文本。

三是规范设计上要“精而灵”。就是要尽量减少空泛规定,避免制度、规范“缺胳膊少腿”,要尽量让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精准,让法规“有牙有齿”,进而实现有效、管用的目标。

实现地方立法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跨越,虽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但只要各方形成共识,持续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逐步完成,进而实现地方立法“多立良法,少立空法,不立恶法”的目标。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13日 19 版)

(责编:陈羽、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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