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过铁道口摔倒身亡谁之过

骑摩托车经过铁道道口时,不慎连车带人摔倒。这一跤可摔得不轻,在医院没有抢救过来。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事发道口有设计不合理的地方,才导致悲剧发生,遂将道路的设计、施工、管护四家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5年10月23日16时许,60多岁的蔡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摔倒,经铜陵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悲痛的蔡某家人认为,蔡某摔的这一跤并不是偶然,而是跟铁路与公路交叉夹角太小有关。
“事发路段存在铁路与公路夹角过小等安全隐患,铁路路轨之间的缝隙也较大,车辆尤其是骑行车辆经过时,轮胎可能会卡在铁轨缝隙而致车辆方向偏移,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蔡某家人说。
据了解,事发铁道道口段的铁路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铜冠物流公司,该铁路修建于上世纪50年代。铜陵市滨江大道始建于2003年底,2005年12月底建成通车。事发路段由华通路桥公司施工,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后改制组建成为中汇公司)设计,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市政工程处负责。
早在铜陵市滨江大道选址规划之初,铜冠物流公司即向市规划局等反映公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角太小仅有21度,不符合铁路相关规范要求,但该意见未被相关部门采纳。铜陵市滨江大道建成后公路与铁路道口形成的交叉角仍为21度。2014年,滨江大道进行改造,由中汇公司对改造工程进行设计,市政建设公司进行工程施工,但对于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夹角过小问题未进行改造。
而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角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蔡某家人认为,事发铁道道口存在安全隐患,未就此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措施消除该安全隐患,导致蔡某经过隐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将市政建设公司、市政管理处、中汇公司、华通路桥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经法院一审后,判决由华通路桥公司、市政建设公司、市政管理处、中汇公司对此事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蔡某家人各项损失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的四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市政建设公司认为道路管护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事故发生最有可能的原因是路面潮湿、铁轨处有积水”。市政管理处认为,事发地段应由铁道部门维护,自己只是负责道路有无损坏。中汇公司则称,事发路段交叉口的交角要做到大于45度,则必须增加设计两个弯道,因受长江岸线限制,弯道无法设置,且产生巨大的拆迁工作量,且设计道路与铁路交叉口的交角大于45度不是强制性规定。
铜陵市中院对此审理后,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道路缺陷与事故发生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路设计不合规相关单位应担责
以案释法
该案在一审期间,法院审理认为,滨江大道建成多年,事发路段每日往来骑行车辆无数,该路段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导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发生,蔡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路段公路与铁路道口平交形成的夹角度数不符合规定,客观上使骑行车辆通过时车轮卡在铁轨处的几率增加,形成安全隐患。中汇公司作为道路设计人在对事发道路设计时未能按相关标准设计,致使道路存在瑕疵,中汇公司在该案中存在过错;华通路桥公司和市政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初始建设及后期改造过程中均没有重视该安全隐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市政管理处作为道路的管护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铜陵中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公路与铁路道口平交形成的夹角度数不符合规定,形成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蔡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除已知的安全隐患外,各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蔡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他原因所致,且该地段曾经发生过类似事故。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责任认定。(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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