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

本车驾驶人能否转化为交强险“第三人”?

2018年04月07日08:44 | 来源:运城日报
小字号

一起单方事故,驾驶人李某无证驾驶,且操作不当,由车上甩出到车下,造成自己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其亲属作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3月27日,平陆县人民法院针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21日18时50分许,李某(B2驾驶证已吊销)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平陆县圣人涧镇西延沟鸿瑞料场路段由北向南行驶,驶出鸿瑞料场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发生单方事故,造成驾驶人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平陆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车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系其购买的二手车,并以其妻程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驾驶人李某能否纳入“第三人”范围而获得交强险赔偿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该规定可知,交强险的“第三人”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李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系其所有,并以其妻程某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可知,李某为被保险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故发生时,李某并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人”。

其次,驾驶人李某能否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本案中,事故发生后,李某虽在车下,但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某,其作为驾驶人的身份并不会因其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李某无证驾驶,且操作不当。对于本车而言,李某既为侵权人,也是被保险人,若再认定其为交强险的“第三人”,则会产生“自己对自己主张赔偿”的悖论。(卫伟 马金环)

(责编:冯人綦、曹昆)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