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赔偿保证金+跟踪审查”机制
山东阳信:轻刑不捕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我对检察院不批捕张某没有意见……”日前,在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的案件评议室内,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刘某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决定表示认可。谁承想,该案刚被移送审查逮捕时,刘某还多次到检察院要求检察官批准逮捕张某。
刘某态度的转变源于阳信县检察院针对不予批捕的轻微刑事案件推出的“赔偿保证金+跟踪审查”机制。据该院办案人员苟振平介绍,办案中会有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进入到审查批捕环节,若一味地批准逮捕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增加当事双方矛盾激化的风险,进而引发一些次生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而以往实践中单纯让犯罪嫌疑人缴纳赔偿保证金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又会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产生“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想法,降低了法律惩处犯罪的威严。基于此,该院开始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推行这一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此机制下,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缴纳赔偿保证金而被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由检察官对其在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当发现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言行时,及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我不该在走出看守所后,再去招惹被害人……”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被变更强制措施收押时,表现出了忏悔的心意。原来,王某在缴纳赔偿保证金免予羁押后,竟然到被害人家门前通过炫耀、谩骂等形式制造新的矛盾。该院核实这一情况后,依法对王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收押。“我们就是要通过对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来弥补缴纳保证金后对犯罪嫌疑人一放了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该院检察官郑崇智说。
为规范这项工作的运行,该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跟踪审查实施办法》《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从保证金缴纳、案件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出所后的跟踪监督等多个层面进行了规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自从在办理不批准逮捕轻微刑事案件中实施这一机制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因案件不批捕所引发的涉检信访事项。”该院检察长曹家宝介绍说。(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张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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