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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衔接机制加强追逃力度总结试点经验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三次修改

缺席审判制度及速裁程序等拟入法

2018年04月26日09:25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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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缺席审判制度及速裁程序等拟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昨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之后刑诉法的第三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此次修法十分必要。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修正草案共24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法治思维,维护司法公正,遵循诉讼规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注意处理好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刑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合理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有益经验。

调整检察院侦查职权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修正草案作出多项修改。

修正草案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同时,相应修改了有关程序规定,在刑诉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刑诉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此外,修正草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此次修正拟在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具体内容包括: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此外,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沈春耀说。他同时指出,对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了解,2014年6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相关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2018年11月,试点工作将期满。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修正草案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

修正草案规定,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修正草案增加了速裁程序。按照修正草案,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修正草案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也作出规定。

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修正草案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

此外,修正草案还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记者 朱宁宁)

(责编:邝亮桢(实习生)、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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