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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机关实施“二十条严禁”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

2018年05月16日08:09 |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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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公安机关实施“二十条严禁”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

严禁投诉电话打不进,严禁超时审批,严禁插手企业经营活动……5月3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台实施《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以下简称“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问题。

记者了解到,辽宁省公安厅制定实施“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目的是要让辽宁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办事不求人、事事有人管、说理有地方,用实际行动提升辽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实效。

“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具体内容:

一、严禁办事、咨询、投诉电话打不进、接不通,接听电话和网络回复敷衍应付、态度冷漠、不认真负责;

二、严禁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接待群众生冷硬横及“玩手机、不在岗”等;

三、严禁对审批事项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推脱绕、踢皮球”,使企业和群众多头跑、反复跑;

四、严禁擅自增设审批条件、多头审批、重复审批、超时限审批;

五、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违规搭车收费;

六、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七、严禁乱罚乱扣、强行挪用借用、乱摊派、拉赞助、搞报销等“吃拿卡要”;

八、严禁权力寻租、插手工程、推销或指定产品及服务;

九、严禁违反规定安排涉企评比、达标、培训、表彰等;

十、严禁接受企业或工作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索要、收受财物;

十一、严禁接处警不及时、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查而不处、久拖不决;

十二、严禁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滥用强制措施;

十三、严禁超范围、超期扣押、查封、冻结,挪用、违规处置、违规拒绝返还涉案财物、保证金;

十四、严禁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没收财物和责令停产整顿;

十五、严禁非法干预、插手经济纠纷及企业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十六、严禁任性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执法和“钓鱼执法”;

十七、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十八、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十九、严禁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信访诉求,不接待、不受理、推诿扯皮;

二十、严禁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追究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记者 王海涛)

(责编:邝亮桢(实习生)、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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