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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员受贿9万 退休后被查获刑

李铁柱
2018年05月20日04:35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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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副研究员受贿9万 退休后被查获刑

  原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秦某,在国家财政部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项目中,受财政部的委托,对江苏连云港欣森公司实地核查,在明知该企业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的情况下,秦某利用职务便利,出具内容虚假的核查结论,收受该企业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9万元,导致财政部下拨的补助资金遭受损失。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受贿9万元退休后被抓

  今年63岁的秦某1982年被分配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工作,1992年间被评为副研究员。2015年7月,秦某退休。

  秦某案发源于公安机关侦破连云港欣森公司骗取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一案,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曾向秦某行贿的事实。

  西城法院查明,2010年6月间,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财政部经建司委托,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贴项目”审核工作期间,秦某以技术专家的身份,经财政部推荐后,参与该审核工作。为了使作为申报企业的连云港欣森公司顺利获取补助资金,在明知该企业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的情况下,秦某利用履行实地核查工作的便利,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核查结论,并陆续收受该企业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9万元。后因欣森公司相关人员实施骗补行为,导致财政部下拨的补助资金遭受损失。

  收钱出具虚假核查结论

  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显示, 2008年间,财政部出台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的企业。在对地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时,由财政部经建司能源处联系、组织专家参与审核工作,书面审查后还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能源处在2010年间收到连云港欣森木业公司的申报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了书面评审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技术专家是秦某,财务人员是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孙某。在通过实地核查后,财政部向该公司发放了补贴款人民币1231万元。

  秦某供述称, 2010年6月,他和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孙某到连云港欣森公司进行实地核查,该厂的李某将自己和孙某从机场接到厂里,核查小组在和该厂几个领导见面后,孙某即开始核查该厂的财会资料,自己在该厂一名领导的陪同下看了生产车间和原料仓库。经具体核算后,他发现该厂的实际年产秸秆能源化利用产品的产能与申报数据的差距非常大,便把这个情况告知了这名厂领导,后在厂办公室内,该厂的几名领导认可了他核算的实际产能。

  秦某称,当他提出要如实出具核查报告后,该厂的领导表示会立即补充生产设备,并请求他在核查报告中认可该厂在申报材料中虚报的产能,在他表示答应该厂的请求后,对方给了他3万元现金。秦某称,回北京之后,在撰写核查报告的过程中,在由他负责的产能核查部分,他按照连云港欣森公司书面申报的产能编造了机器设备表和能源消耗数量,后财政部根据实地核查报告逐级下拨了1000余万元的补贴。欣森公司的人此后又分两次给过他共6万元。

  因受贿罪获刑1年6个月

  庭审时,检方指控秦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秦某对受贿罪没有提出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滥用职权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他称自己并无向欣森公司核发补助资金的职权,自己收受贿赂后出具核查报告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秦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法院案款收据,证明秦某已将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退缴。

  西城法院认为,秦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所承办工作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西城法院一审以秦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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