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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居住的是集体宿舍还是“户”?

浙江宁海:亲历性复核推动“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转变

2018年05月20日10:15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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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害人居住的是集体宿舍还是“户”?

“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调查取证,通过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走访被害人等方式,全面复核证据,是完善证据体系的好办法。”近日,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黄胜谈到他办理的夏某抢劫案时说道。

2017年3月,宁海县公安局以夏某涉嫌抢夺罪向该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在提请逮捕阶段因证据不足,该院已对夏某作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经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但夏某构成抢夺罪的证据仍然不足。检察官在进一步审查中发现,夏某多次谈到,因考虑到被害人张某个子比较高,为了顺利抢到财物,先将其住处断电,在张某开门查看时用力将其撞倒在地,后从对方脖子上抢得一条金项链。

“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对象针对的是人还是物?被害人居住的宿舍是属于集体宿舍还是刑法意义上的‘户’?”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决定进行亲历性复核。通过实地查看,检察官发现张某居住地虽系某厂宿舍,但该宿舍系两室一厅,且该厂早已停止经营,其也非该厂员工,而是一个人租住在此。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租住的宿舍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然后,检察官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张某明确谈到其开门时被对方撞倒在地,因当时室内停电,屋内漆黑,对方按住其脖子抢走项链,并将其胸部抓伤。通过亲历性复核补强证据,该院遂对犯罪嫌疑人夏某以涉嫌抢劫罪(入户)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过程中,面对被告人夏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黄胜向法庭出示了自行调取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充分论证了认定夏某构成抢劫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夏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最终,夏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对该案关键证据审查的过程中,我院切实发挥诉前把关、审前过滤的职能作用,探索书面审查与亲历性复核相结合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质量。”黄胜说。

为推动证据亲历性复核工作规范化、体系化,5月8日,宁海县检察院出台了《审查起诉环节证据亲历性复核工作办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即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坚持实质参与、依法复核、及时有效、客观公正、保障人权等原则,充分运用现场复勘、走访核实、听取意见等方式复核主要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全面掌握和调取在案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增强内心自信,作出客观判断,从而实现从“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的转变。(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杨杨)

(责编:尹深、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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