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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在8省(区、市)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更突出监管改造情况检察

2018年05月31日16:15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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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在8省(区、市)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人民网北京5月31日电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检察机关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与大家熟悉的监狱派驻检察不同,监狱巡回检查试点,主要是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

巡回检察与以往的日常派驻检察的重点不同,更突出监管改造情况检察,更强调监督的质效。各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除了负责巡回检察之外,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对于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处理。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规定。

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

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监狱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进行监督纠正。

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邝亮桢)

(责编: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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