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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护航

2018年08月24日09:02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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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护航

引言

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随之,各级检察机关纷纷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此翻开新的一页。

恢复重建的第二年,最高检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的打击。

40年风雨兼程、砥砺前行;40年雄壮崛起、奋发图强。

全国检察机关严惩贪污贿赂,一大批腐败官员落马;加强司法保障,为非公企业筑起一道安全墙;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护佑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助力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过去40年,检察事业发展与改革开放一路同行。

1983年1月17日,王仲被执行死刑。

他是改革开放初期,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执行死刑的县委书记,此案也被称为“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

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金额达6.9万元,这在上世纪80年代初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

改革开放初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数量急剧增加。数据显示,197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为702件,1980年为8181件,1981年为15753件,1982年为29563件。

当时有一句流行语:三个公章不如一个老乡。

拉关系、走后门之风逐渐流行,贪污贿赂、谋取利益现象开始蔓延,而贪污贿赂案件的背后,多是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其结果是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干扰了改革开放顺利推进。因此,惩治贪污贿赂、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检察机关从不手软。

打击贪污贿赂 

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现任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罗益平,是王仲案件预审小组成员。

1982年3月,汕头检察分院查办原海丰县委书记、汕头地委政法委副主任王仲贪污受贿案,罗益平被抽调进入专案组。当时,罗益平刚从学校毕业还没转正,是检察机关的一名新兵,接到这样的大案让他既兴奋又紧张。

作为预审小组成员,他主要参与立案以后的审讯工作,并协助对王仲的住宅、办公室等可能窝赃地点进行搜查。

对王仲妻子陈巧兰的审讯,罗益平印象最为深刻。陈巧兰被批捕后羁押在距离汕头市区40多公里远的潮州看守所,从1982年7月9日到7月28日,罗益平和预审小组其他成员在19天时间里一共去看守所提审26次,吃住都在潮州。

终于,陈巧兰这块“铁板”被检察官彻底融化,痛哭流涕地交代了王仲贪污受贿后赃款赃物的具体去向。

王仲贪污受贿的事实查清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王仲判处死刑。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新体制尚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控制机制尚不健全,给经济犯罪以可乘之隙。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检察机关将打击经济犯罪作为重要任务,依法查办了大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资料记载,1983年至198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查办贪污、贿赂和走私等犯罪案件15.5万余件。

1988年,最高检分析了打击经济犯罪的情况,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所占比例大、危害严重的客观实际,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确定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

1988年至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案件15万多件,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罪案8万多件,通过办案追回赃款和赃物折价共计10亿多元。

1989年,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并决定在广东省试点,成立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此后各地相继成立反贪污贿赂局,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

“改革开放打开一扇窗户,新鲜空气能进来,苍蝇蚊子也能飞进来。改革开放初期,检察机关是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主力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性作用。”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改革开放事业能够顺利进行,经济建设能够取得巨大成就,检察机关功不可没。

加强司法保障

为非公企业筑牢安全墙

今年4月中旬,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在回访孙氏父女的两家民营企业时,看到工人们忙碌的景象和孙氏父女的笑脸,颇感欣慰。

就在一年前,检察官童冬凤审查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经济犯罪案件。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孙氏父女,是富阳区两家民营企业负责人。案发后,面对可能被移送起诉、判决有罪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停滞状态,几百名职工面临失业。

鉴于孙氏父女俩案发后能积极补缴税款,群众口碑一贯较好、企业信誉较高,加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较小,童冬凤最终对孙氏父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看似办案方式的小改变,却反映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理念上的大变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迅速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中的比例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展现出勃勃生机。

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他曾在反贪、公诉多个业务部门参与办案。他坦言,过去在一些涉及非公企业家案件侦办过程中,检察机关采取全面查封和限制经营者人身自由的调查方式,往往导致“办了案子、垮了厂子”的情况出现,会产生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结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轻办案活动对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成为检察官办理涉企案件的共识。”邓思清说。

助推改革开放纵深发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高分值考题。

最高检给出的答案是: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

为此,最高检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2017年12月,最高检对外公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强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在最高检的统一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视同为犯罪,获得社会各界称赞。

“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依法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保驾护航。”邓思清告诉记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做法也在与时俱进。

建立专业力量

严惩涉众型经济犯罪

黄埔江畔车水马龙,摩天大楼鳞次栉比,东方明珠璀璨夺目。

上海浦东是改革开放的桥头堡,这里云集了全球金融机构和业界精英,也潜伏着破坏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法分子。作为一名金融检察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逄政的职责是将那些金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

“近年来,进入检察环节的经济案件中,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明显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具有逃避打击能力,犯罪行为隐蔽性、迷惑性增强,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影响面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逄政是办理经济案件的行家里手,而在他身后有一支专业化精英办案团队。

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随之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成立由精通金融专业知识人员组成的金融检察部门,不仅精于法律,金融专业知识也是他们的必修课。

2009年2月,全国首家金融、知识产权检察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设立。

此后,几乎每一年,各地检察机关对打击金融领域经济犯罪都有新举动:

2012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金融犯罪检察处。

2013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首份《金融检察白皮书》并成为年度惯例。

2015年12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获批设立。

2016年6月,上海市检察院制发《关于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风险防控的意见(试行)》。

……

2017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借互联网金融之名,以高额返利为饵,新形态的非法集资、传销等金融骗局近年来频繁发生,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坚持打击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去年,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说,检察机关将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始终保持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把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同时,结合办案促进金融监管工作制度的完善,强化犯罪预防。

结语

改革开放40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40年检察事业的发展,本身就是改革开放成果的一大体现;40年检察职能的发挥,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守护改革开放果实的成功实践。(记者 刘子阳 见习记者 董凡超)

(责编:杨蕊荣(实习生)、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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