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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为何经过四审才出台?一文带你看懂

2018年09月12日08:01 |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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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商法》出台,线上线下公平对待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3部重磅法律:《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

  可能是个税“风头”太劲,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媒体记者的提问主要集中在新《个税法》上了。实际上,此次《电子商务法》出台,是经过了3次公开征求意见和4次审议,前后加起来一共是5年的时间,实属不易。

  根据《立法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是经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为什么经过了四审才出台?

  “和其他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很复杂,它的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电子商务又是个新生事物,发展日新月异,很多事情一时看不准。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过程是比较慎重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说。

  尹中卿介绍,这部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国务院12个部门参与组成了起草组。因为电子商务哪个部门都管,哪个部门也都不是主管,在国务院没有主管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

  如今的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百姓消费的各个领域。不过,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危害。《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它将在哪些方面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线上与线下经营者的责任利益如何平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但不能搞特殊化

  《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但电子商务,说到底还是市场交易行为,就应该遵守市场规则,不能搞特殊化。因此《电子商务法》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对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平等对待的定性非常重要。这个大前提定了,一些曾经有过的争议就可迎刃而解。

  比如,电商要不要工商登记、缴税的问题,前几年争论得不可开交。现在《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不过,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前一阵儿“拼多多”的不少商品和广告,“傍名牌”似是而非,打的都是擦边球,对此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电商也不例外。

  平台与电商责任划分,要把消费安全放在第一位

  《电子商务法》还特别针对电商自身的新特点,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36期)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刚刚通过的 《电子商务法》也坚持了这一思想,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电商平台与电商的责任如何划分,备受社会关注。比如,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电子商务法》写的是承担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出台的“定稿”,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我作为常委会委员,我都不赞成。”尹中卿表示,最后还是把它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

  “对于这个问题,在常委会这次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非常关注。”杨合庆介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也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最后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杨合庆强调。

  李丽辉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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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粒、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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