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119消防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大力弘扬公益消防精神,倡导引领全社会关心、参与和支持消防事业,根据《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公通字〔2012〕52号)每两年评选一次的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今年开展第四届全国119消防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届全国119消防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和条件,按照《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主要面向长期关注和参与消防事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往届获奖者不再参加评选。
二、实施步骤
各级消防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两审三公示”的程序,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一)广泛宣传部署。8月底前,启动评选工作,并在当地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告评选标准和推荐办法。
(二)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评选专用网址、微博、微信及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多渠道接受社会推荐,避免遗漏。
(三)严格按照程序评选推荐。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推荐,坚持好中选优,切实把事迹感人、社会反响大、示范引领作用强的先进典型遴选推荐上来。对于群众和单位通过互联网、信函等方式推荐,以及会同宣传部门梳理发现的先进典型,由当地核实情况后,按照属地原则逐级推荐。
9月15日前,各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将候选对象的申报材料(附件1至5)报送部消防局。附件表格均一式3份,报送单位留存1份。主要事迹真实简练,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每个候选对象一并上报3分钟的电视专题片、3分钟的广播节目和一组宣传照片。
三、推荐名额
(一)全国119消防奖先进集体。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候选对象4个。
(二)全国119消防奖先进个人。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候选对象4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全国119消防奖评选表彰,是全国消防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化中国梦、传播正能量的生动实践,是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消防工作、深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消防部门要把开展第四届全国119消防奖评选表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争取重视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严格评选,确保质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出事迹突出、品质过硬、群众认可度高、示范引领作用大的先进典型。严肃工作纪律,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将宣传工作贯穿评选活动始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媒介,在当地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展示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营造支持和参与评选的浓厚氛围。以第四届全国119消防奖获奖者及候选对象先进事迹为素材,制作刊播一批公益广告,录制播出一批广播节目,努力营造“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浓厚氛围。
各地候选对象申报材料电子稿请通过部消防局“中国消防信息网”“数据传输”系统传至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纸质材料按时寄至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编:100054)。
联系人:张国庆;联系电话:010-66267309。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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