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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法院公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冒充警察恐吓勒索 打砸档口收“保护费”

2018年09月27日10:12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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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冒充警察恐吓勒索 打砸档口收“保护费”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多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有人冒充警察对路人进行检查,借机恐吓勒索;有人以举报涉黄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一:假警察对路人进行恐吓勒索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贺某湖伙同同案人游某等人(已判刑),驾驶面包车在天河区某工程勘察院附近,冒充人民警察对经过的张某进行检查,以张某制作假烟为由,用手铐控制其人身自由,将其带上面包车进行殴打、恐吓,抢走张某身上的现金5000元,诺基亚、苹果手机各1台,强行将张某的支付宝账户余额10200元转账至同案人账户上,用张某的支付宝“花呗”为他人手机号码充值499元,在抢得财物之后将张某放走。

同年7月31日,被告人丁某、贺某湖伙同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持刀、棍、辣椒水到白云区某超市后停车场旁李某的档口内,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喷辣椒水,砸坏档口内麻将机、液晶电视机、液晶显示器、不锈钢茶水桌等,以收“保护费”为名向李某索要5万元,后因被公安人员抓获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砸坏的物品共价值5260元。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贺某湖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某湖结伙冒充警察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属恶势力犯罪,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丁某、贺某湖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湖犯敲诈勒索、抢劫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二:以举报涉黄相要挟多次勒索

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龙以张某经营的某桑拿中心服务差及涉黄经营等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相要挟,先后二次共勒索该中心13500元。同月,被告人张某龙以上述方法,从黄某经营的某沐足中心勒索得15000元。同年8月26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龙以上述方法,先后二次从李某经营的某桑拿公司勒索得共1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多次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三:因大排档雨棚被砍将人殴打致死

2017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刘某锋、吴某录及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因之前郭某持刀砍击白云区某大排档雨棚,遂持刀具、铁棍等物将郭某追至广从公路往广州方向某路段人行道附近,共同对郭某实施殴打,致郭某死亡。同日15时许,三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郭某符合全身多处被锐器砍击,致失血性休克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锋、吴某录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多处骨折,头部、肩部、肘部、背部等11处被砍伤,头顶伤口深达颅骨,尸检照片可见被害人躯干及四肢多处创伤深可见骨,三人伙同同案人使用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刘某锋、吴某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本案系被害人持刀砍击雨棚挑起事端引发的,故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刘某锋、吴某录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刘娅)

(责编:杨蕊荣(实习生)、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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