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

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在京举行 专家建议《海商法(修订稿)》需进一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

2018年09月27日16:01 | 来源:人民网
小字号

人民网北京9月27日电 (栗翘楚)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京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海商法(修订稿)》)总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次活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承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招商局集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不同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和实务界代表的八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主审法官黄西武就《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谈了个人的看法,认为《海商法(修订稿)》整合了船舶、海上运输的定义具有创新性,但如果将运输合同制度与船舶制度结合起来,将面临很大的挑战。《海商法(修订稿)》引入新的定义后,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规定该主体的权利义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陈波表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离不开《海商法》扩大使用,《海商法》修订时应调整有关运输合同司法或仲裁管辖条款,增加强制适用条款。

在讨论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相关法律问题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发言指出,内河救助应当纳入《海商法》中,原因在于内河救助纳入《海商法》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且符合公约鼓励救助的宗旨,内河救助符合公约中有关救助作业的定义。长江航务管理局原副局长、长江海事局书记韦之杰表示,内河运输占据我国航运领域的半壁江山,长江航运问题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性法律加以调整,支持将内河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针对未来《海商法(修订稿)》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应当进一步拓展研究议题,积极研究船舶物权、船员、海难救助等《海商法》各章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要突出问题意识导向;二是讨论范围要进一步扩大,要听取来自学界、业界等各方面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观点,在《海商法(修订稿)》讨论过程中要集思广益;三是问题要进一步梳理及清晰化,尤其是使之清晰化,将问题拧成“辫子”。《海商法(修订稿)》可以考虑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处理内河运输立法问题。四是研究方案要进一步商订,明确方案中的立法理由及实施方案。

(责编:冯粒、袁勃)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