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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的性质及其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冀祥德
2018年09月29日18:02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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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的法定事由,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撤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第四百五十九条。

从法律性质上看,撤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属于程序性权利。这一程序性规则的设定及其程序性权利的运用,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实现;另一方面是适应起诉后的案件情况,减少讼累,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及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还需要认识到的是,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对案件进行裁量的选择性结果,是对原有指控的一种变更,他是改变案件走向的一种程序,但并不直接决定实体问题,因此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的处分。当然,虽然撤回起诉不直接决定实体问题,但也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有密切联系,这是毋庸置疑的。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于以上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起诉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不起诉的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方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二)起诉的适用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发现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社会生活中,之所以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就等于无罪裁判,就是因为没有弄清楚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法律性质。

(责编:朱紫阳、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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