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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

认定网购合同有效 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8年10月11日09: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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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

昨天,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一起比特币“挖矿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返还全部货款并且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挖矿机”20件,订单总额612000元,双方约定发货时间。原告陈某向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其后,原告陈某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认为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向被告提出全额退款申请。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拒绝退款申请,按约发送全部货物。原告陈某拒收货物,认为通过网络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其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向被告提出仅退款申请,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再次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其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生成机制为: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物,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宣传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经营者非正当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即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综上,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黄忻 吴巍)

(责编:皇甫尚华(实习生)、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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