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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鹰:办案是为了宣示法治尊严

2018年11月21日15:26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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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栗翘楚)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近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的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后获得改判,原审被告人郭某由犯猥亵儿童罪改为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刑期由原来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改为五年,同时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在自己家中开设“一对一”辅导班之机,对初二女生小芳(化名)实施猥亵10余次。其中,2018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已年满14周岁,且情节最为恶劣。

2018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郭某的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一罪还是猥亵儿童和强制猥亵二罪?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是否正确?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猥亵行为分为猥亵幼女和猥亵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个阶段,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以一罪认定无法全面涵盖受损的法益。

“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这是认定一罪或二罪的关键点。”陈海鹰检察长指出,“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体,是两种犯罪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二罪并罚。”

2018年9月25日,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陈海鹰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检察长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2018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本案看似偶发,但不可忽视的是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师资操守的选择、职业的涵养与境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社会传统文化与伦理的重塑等。”陈海鹰检察长如是说,“这个案件的改判,其意义不仅在于这个案件上,还在于一类案件上;不仅在于本案的法律效果,还在于其广泛的社会效果;不仅在于起到个案的预防作用,还在于起到面上的预防功效。对于推动一类案件的解决具有很大意义,更有利于推动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宣示法治的作用。”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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