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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套路贷”引发5人自杀

2018年11月29日20:53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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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11月29日电(记者何勇)辽宁盘锦以苏咏惠为首形成的“苏氏”犯罪组织,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以非法发放高利贷为主业,在非法讨债过程中,采用软暴力胁迫手段,引发5人自杀,其中3人死亡。

11月28日至29日,盘锦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以苏咏惠为首的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并于29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苏咏惠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套路贷”方式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今年8月,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强迫交易罪等7个罪名判处主犯苏咏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等9个罪名,判处苏英梅、苏勋章、苏红梅等19人二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宣判后,苏咏惠等18人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盘锦市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苏咏惠有目的纠集其家人、老乡、朋友,在盘锦市辖区内,形成了以其为首、以大姐苏英梅、弟弟苏勋章、三妹苏红梅等人为领导者,以张金强 、郑龙、杨雪峰、孟庆才、郑云龙、王占民、罗文东、杨东微、邢洪武、邵庆、隋合江等人为组织成员的“苏氏”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联系紧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几年来,在盘锦市辖区内,“苏氏”犯罪组织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部门注册、税务部门登记等相关部门准许的情况下,以非法发放高利贷为主业。“苏氏”犯罪组织逼迫追债过程中,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利息及违约金变本金、利滚利和逼迫办透支卡等手段,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当被害人的财产被榨干殆尽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同时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采用软暴力的胁迫手段,引发5人自杀,其中3人死亡的后果。

法院认为,该组织实施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诈骗、强迫交易、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34起违法犯罪活动,让人民群众谈“苏”色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利,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侵害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举报、控告。截至案发,苏氏家族共计发放贷款4746.66万元,虚假诉讼共计315起,诉讼涉案金额人民币1341.96万元。

盘锦市中院认为,以苏咏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者,以苏英梅、苏勋章、苏红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以张金强、郑龙等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者,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的发放高利贷获取经济利益,采取恐吓、拘禁、侮辱、殴打等手段索要高利贷,危害了社会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苏咏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其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上诉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对犯有数罪的上诉人实行数罪并罚。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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