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源2名越狱犯被审判
记者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获悉,12月27日,社会高度关注的凌源市第三监狱罪犯越狱案件一审宣判结果出炉。
2018年10月4日,在凌源市第三监狱服刑的罪犯张贵林,王磊越狱潜逃。经辽宁、河北全力抓捕,并有数名工作人员牺牲,10月6日警方将两罪犯擒获归案。
12月27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贵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磊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罪犯均系凌源第三监狱在押罪犯。张贵林曾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6月23日因犯脱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日因犯脱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磊,2015年9月22日因犯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2017年12月28日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将王磊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朝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为二罪犯指定的两位辩护律师出庭参加庭审履行辩护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坏监狱设施,脱逃出监狱,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脱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确认。庭审中,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被告人张贵林曾二次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曾因两次脱逃犯罪、一次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脱逃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系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稍次于被告人张贵林,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均系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二罪犯做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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