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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上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司法拧紧“保护锁” 侵权踩下“急刹车”(倾听)

本报记者  郝  洪
2019年02月12日04:39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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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阅读

  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老大难”。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作为推广相关改革举措的8个区域之一,上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2018年,上海全市法院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结量同比增长四成。数量大幅上升的背后是上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创新,诉讼保全、签发调查令等举措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提出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作为推广相关改革举措的8个区域之一,上海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探索?

  难题

  侵权案件高额赔偿的背后,是争分夺秒保全证据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都说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去年,一起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打破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办理侵权案的赔偿额纪录。

  作为原告的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为何如此幸运?这背后,是争分夺秒的证据保全。

  达索公司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某电动车技术公司在各大人才招聘网站发布消息,招聘熟练运用CATIA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人数远远超过该公司购买的正版CATIA软件数量。

  达索公司认为该公司疑似侵权,遂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审查后,很快做出保全裁定。执行法官以抽样检查方式对被告公司的电脑实施保全,并全程录像。结果显示,所抽检的18台电脑中,仅有2台电脑没有安装过CATIA系列软件的记录,电脑中安装的侵权软件超过了该公司购买正版软件数量。

  在这些证据基础上,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有关软件销售价格、已查明侵权数量、被告主观恶意等因素,最终确定了1505万元的赔偿额。

  “导致‘赔偿难’的原因有很多,‘举证难’是很重要的一条,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为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程序保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惠珍表示,通过证据保全,依法获取侵权人具体侵权行为及侵权规模等方面的证据,为认定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责任打下坚实的基础;而财产保全,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侵权人隐匿财产的后路,有利于促成纠纷的和解和责任的履行;行为保全,则为侵权损害后果的蔓延和即发侵权踩下“急刹车”。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裁定支持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820件,为案件有效审理和纠纷化解打下坚实基础。

  突破

  明确“有利于权利保护”原则,让纸面权利变成可以实现的权利

  除了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较多的问题。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权利侵害后,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打官司,却因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无形损失难以评估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要破除‘老大难’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的完善,构建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说。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首先要明确‘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让纸面的权利变成可以实现的权利。”刘军华说。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上海高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列出20条举措,目标是构建起3个机制——有利于侵权事实查明的证据审查机制;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有利于纠纷及时有效解决的案件裁判机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的诉讼保全措施,就属于有利于侵权事实查明的证据审查机制。在这个机制下,法院鼓励法官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包括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等等。

  据统计,2018年,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共受理22591件、审结22006件,同比分别增长42.9%和40.03%。

  长效

  呼吁丰富取证手段,倡导各界合力让调查证据不再“碰壁”

  不过,在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潘润清看来,在知识产权案中,能够获较高赔偿数额的仍然在少数。“能够查明原告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极少,大多由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基础上酌定赔偿数额。”潘润清说。她代理一家企业法律事务,前前后后打了近30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约3万元。

  “目前,能够获得较高赔偿额的大都是提供了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规模、侵权产品使用或销售的较为具体、确切的证据的案件。”陈惠珍分析说,“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涉案公司一般有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有用于运营的设备,侵权证据相对容易固定。相比较而言,专利侵权案件,除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耗时长、专业性强外,侵权规模方面的证据较难获取。”

  “这就需要我们在以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丰富取证手段。比如,向律师签发调查令,授权律师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刘军华说。在上海高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中,还提出要探索证据出示令制度,依法制裁举证妨碍行为。“经审查,证据确为一方当事人控制且与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关联,可以根据申请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出示令,责令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

  据了解,对“20条意见”当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具体问题,上海高院还会进一步出台指导意见,便于各级法院法官参照执行。

  制图:蔡华伟


  《 人民日报 》( 2019年02月12日 07 版)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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