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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咬定青山不放松” 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奋进

2019年03月14日14:58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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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4日电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做客人民网两会访谈,以“谈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为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刘贵祥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内部原因主要有:执行规范化水平不高;执行人员力量和能力不足;执行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完善。

外部原因主要有:一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一些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够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相对缺失,对多头开户、各种财产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等基础性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当事人规则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的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二是执行依据复杂多样。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仅负责执行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还负责依法执行仲裁裁决、部分行政决定、公证债权文书、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境外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部分仲裁、公证行为引发当事人较大争议,被执行人不断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或异议,影响执行工作质效。

三是执行标的种类繁多。当前各类新型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权益等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但监管、登记等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隐名投资、股权代持等情况给财产查控带来障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形式除金钱给付之外,还包括腾退房屋、赔礼道歉、赡养老人、抚养及探视子女等行为给付,执行难度较大。

四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实践中对拒执罪适用较少,法院与有关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够。

五是多种经济社会矛盾交织。执行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紧密,大量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最终都汇集到执行领域,聚焦在款物分配清偿等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环节。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权属争议的案件,标的额巨大,往往关系到众多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益,加大了矛盾化解和执行难度。

刘贵祥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正如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明确表示的,我们将‘咬定青山不放松’,不懈努力,久久为功,向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奋进。”

刘贵祥指出,最高法将始终保持有关标准不降低、要求不放松。与此同时,最高法也正在深入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成功经验,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化为制度机制固定下来,推动相关长效机制建设。目前,党中央正在制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解决执行难方面的文件,我相信,这个文件发布后,执行难问题将会大大缓解。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五改革纲要”,其中专门就“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作出了规定,包括: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源头治理,推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行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等。为落实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不久将发布。

刘贵祥强调,在具体工作中,全国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制裁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有效优化营商环境与法治保障;持续推进执行网络查控与网络拍卖,及时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综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上述纲要规定,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向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责编:陈羽、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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