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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好榜样候选人:黑龙江 张翠

2019年04月08日16:17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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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五四宪法”到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数字之差,揭示了我们党对法治认识的深刻变化--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立法是起点,头开的好不好,基础打的牢不牢,直接决定了能否实现“良法”,进而促进“善治”。

立法是对权利、义务等利益关系再分配、再调整、再平衡的制度设计,不同于法律援助服务立竿见影的“显绩”,立法做的是“护根本、惠长远”的“潜绩”。对待这样一项庄重而严肃的光荣使命,我甘之如饴、如履薄冰、默默奉献,坚守“立法为民”的初心和宗旨,坚持原则、据理力争、一丝不苟、久久为功,以孕育“立法生命”的代入感和“问诊把脉”的着力感,打造了一个又一个“尊民爱民”“便民利民”的立法成果。

强化理论武装,为“立法为民”培育净土。首先立法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我将筑牢理论根基和丰富立法知识储备作为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时刻关注国家层面关于立法工作的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和政策要求,通过阅读报刊、文献,观看新闻、报道,探讨交流等方式“日学日记”“吃透上情”,为严把“依法立法关”打牢基础。其次,立法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近年来,我学习和补充动物防疫、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等领域的业务知识,既“瞻前”地摸清相关专业领域的“前世今生”,又“顾后”的预判相关专业领域的“来世”。同时,通过对外省经验和成果的充分学习和借鉴,切实增强立法的时效性、实用性。

强化宗旨意识,为“立法为民”找准方位。我始终坚持将“为民服务”贯穿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原则、不偏不倚。首先依法立法,创造合法为民制度。近年来,在动物防疫、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领域的“立改废备”工作中,审查修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内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近50部、200余条。其次科学立法,贴近民生实际。针对突出矛盾、重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稳妥研究措施和办法。对行政机关行政作为可以解决的问题,严禁转嫁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增加其义务、减损其权利。在立法审查工作中,删除相关内容近50条;在《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立法工作中,明确将面向相对人的服务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市县”级,实现了“便民的属地化管理”。再次民主立法,开辟为民发声渠道。每一部立法草案,都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组织等意见,走访相对人、召开座谈会。在推进《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中,我参加立法调研组,深入企业、村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同时,持续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新闻报道,了解相关问题处理进展,并与饮用水企业等相关行业工作人员交流探讨,多次深入民生现场,倾听建议和需求。

强化责任担当,为“立法为民”提升效果。我把每一部立法的价值和落脚点都放在“为民”二字上,作为立法项目承办人,在制度设计的可行性、操作性、实用性上下足功夫,认真钻研、细致研磨、反复推敲。在审查过程中,殚精竭虑、“五加二、白加黑”,每个周末都在与立法项目的互动中度过,将不断汲取和获取的信息、建议源源不断地汇入立法规范中。近年来,每一部立法涉猎内容的研究量和修改量都近10万字,为立法更管用、实用、接地气投入百分百精力。

对这样一份意义非凡的工作,今后我将一如既往地深沉热爱、默默付出,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以昂扬的奋斗姿态继续抒写“立法为民”篇章。

(责编:张琳(实习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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