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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

明确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本报记者  魏哲哲
2019年04月10日05:2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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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

  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介绍。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对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不少人没有清晰的概念,如何进行区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针对老年人和学生实施“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姜伟介绍。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表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例如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回应,该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


  《 人民日报 》( 2019年04月10日 04 版)

(责编:马昌、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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