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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公安局成功扫除一个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04月11日11:58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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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炎陵县公安局以民意为导向、问题为驱动,以涉高利贷套路贷非法讨债类违法犯罪为突破口,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开展专项打击,成功扫除一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去年,炎陵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各警种部门收集上报了近年来涉高利贷套路贷非法讨债类警情、信访举报件,通过对2015年以来所有的接处警和刑事、行政案件警情的排查和梳理,经综合分析和案件回访,发现陈某良一伙人的涉案情况,有重大涉恶团伙犯罪的嫌疑。

  2018年9月2日,副县长、公安局长谭红波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拟定了《炎陵县公安局集中打击整治涉高利贷套路贷非法讨债类违法犯罪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组织领导、整治重点、整治措施、力量安排和工作要求。

  结合炎陵县实际情况,炎陵县公安局决定由县政府副调研员、公安局政委谭小武牵头,公安局副局长张朝安具体负责,分别从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网侦大队、法制大队和派出所等部门抽调精干警力成立"9.2"专案侦破打击组。9月2日至4日,专案组民警对收集上来的线索进行重点筛选,围绕重点个案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多方查证,最终查实了以陈某良为首、段某锋、张某义为骨干成员,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的涉恶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5年以来,以陈某良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段某锋、张某义、龙某伍、钟某莹、陈某、黄某、邱某强、李某、潘某军等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炎陵县采取滋扰、纠缠、拘禁等软暴力、暴力,追讨高利贷或替人非法讨债,且在炎陵县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所涉寻衅滋事罪,部分案情:

  2016年5月1日,唐某星等人在炎陵县体育馆玩"踢罐子"游戏时,陈某良认为那是他的"势力范围",他们玩游戏声音过大,影响他做生意,遂召集段某锋、钟某莹等人对唐某星等人进行辱骂和殴打,钟某莹到达现场后,持刀追赶唐某星等人。经鉴定,唐某星等其中一人构成轻伤二级,另两人构成轻微伤。

  2017年10月5日,炎陵县十都镇村民钟某明与村民李某笑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陈某良闻讯后,为帮人出气,纠集钟某莹、段某锋、潘某军三人驾车赶到钟某明家,不问缘由就对钟某明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钟飞明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7年12月4日,在炎陵县霞阳镇某酒吧内,被害人彭某军因与陈某良发生口角,陈某良便纠集龙某伍等人持啤酒瓶对其进行殴打,致左额及左耳部受伤。

  所涉非法拘禁罪,部分案情:

  陈某晖因向陈某良高利借贷无力偿还,2016年2月1日,陈某良纠集龙某伍、段某锋、李某、黄某等人强行将陈某晖带至炎陵县某宾馆,拿走其手机,不准其休息,并在房间内对陈某晖进行殴打、辱骂,暴力逼债,非法剥夺陈某晖人身自由时间约40余小时。

  2017年10月,罗某荣因欠袁某平钱未及时归还,陈某良便召集段某锋、龙某伍、李某、钟某莹4人在炎陵县某宾馆内采取"看牛"方式,非法剥夺罗某荣人身自由约40余小时。期间,罗某荣外出吃饭都安排人员看守,限制其通讯,让他只能打电话借钱,不能报警,并称"报警也没有用"。

  2018年12月29日,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良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某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龙某伍犯非法拘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被告人钟某莹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

  被告人邱某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被告人潘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段某锋被网上追逃后于2018年12月到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已于近期提请公诉。(刘沛萌)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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